燃氣增值業務違規案例與建議

作者|華中新

(從事能源管理和研究工作)

華中新文章合集

一燃氣增值業務違規案例LAW

(一)燃氣保險

1.捆綁銷售燃氣保險

河北省邯鄲市磁縣某燃氣企業捆綁銷售保險,在2019年到2021年間,共收取使用者保險費27。93萬元,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罰款11萬元。

河北省邢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邢市監綜處罰〔2022〕92號”顯示,邯鄲市臨城某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因搭售保險,被處以罰款5萬元。

2.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2019年5月起,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與ZRH生活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ZR遼陽分公司”)合作開展民用管道煤氣、天然氣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燃氣險”)業務,鑑於ZR遼陽分公司無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由HX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陽分公司(以下簡稱“HX經紀遼陽分公司”)分別與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及ZR遼陽分公司簽訂協議,實際業務由ZR遼陽分公司抄表員進行入戶宣傳燃氣險產品、指導客戶填寫投保單、收取保費並存入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賬戶、將投保單留存聯交給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等工作,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出單後,將保費73%的經紀費支付給HX經紀遼陽分公司,HX經紀遼陽分公司按其與ZR遼陽分公司簽訂的協議向ZR遼陽分公司支付保費60%的服務費用。

截至2019年11月12日,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承保燃氣險業務43475筆,保費218。63萬元;於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HX經紀遼陽分公司支付經紀費2筆,金額共計90。27萬元,HX經紀遼陽分公司於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ZR遼陽分公司支付服務費2筆,金額共計78。65萬元。對TA財險遼陽中心支公司處人民幣五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二)燃氣具

1.捆綁銷售燃氣具

2020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民和縣一家天然氣公司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天然氣公司作為民和地區唯一的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要求使用者必須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壁掛鍋爐和灶具,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當事人處2017年度銷售額49577271。45元的百分之九罰款,計4461954。43元。

(三)燃氣報警裝置

1.捆綁銷售報警器

2022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針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一家燃氣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寧夏某天然氣有限公司在銷售燃氣的同時,強制搭售報警器與波紋管,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款超3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超75萬元。

2.超範圍安裝報警器

德州市工商局發現利用自身在慶雲縣範圍內獨家經營燃氣業務的優勢地位,在對新建住宅樓安裝燃氣工程建設配套設施的過程中,與開發商簽訂“委託協議書”,未經業戶同意,在房屋交付之前就將不屬於燃氣工程建設配套設施的燃氣報警器安裝入戶,並以每戶300元的價格收取燃氣報警器的費用。

自2008年至2009年,共計銷售168。89萬元,共獲利68。86萬元。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及《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決定對某燃氣公司處以罰款150000元。

(四)燃氣安裝

1.違規收取點火費

紹興市柯橋區某燃氣企業在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間,簽訂67項工程協議,收取點火費總計57708。52元,最終該公司被處罰沒款10萬元。

2.捆綁銷售報警器

濱州市某燃氣有限公司作為公用企業自2011年1月1日以來,在未取得主管部門批准且違背消費者意願的情況下,對轄區內申請安裝壁掛爐或熱水器的使用者擅自收取增容費,共計收取63300元。濱州市工商局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63300元,並處罰款63300元。

(五)超範圍經營

1.超範圍銷售食品

景縣某燃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因存在違規銷售食品行為,被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罰款6。0536萬元。

二燃氣增值業務合規管理建議LAW

近年來,各地加強了燃氣行業經濟監管。如,據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訊息,2022年9月起開展專項行動將全面摸排全省燃氣企業是否存在強迫交易、限定交易、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政府或燃氣主管部門是否存在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燃氣企業特許經營權等行政壟斷行為。一些地方還加大力度開展亂收費整治工作。

燃氣增值業務違規案例與建議

燃氣增值業務涉及使用者資訊保安、反壟斷等事項,燃氣公司在業務開發和實施中要重視合規管理,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辨識,做好產品設計合規匯入,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和流程,對從事增值業務的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定期開展合規檢查,避免觸犯法律法規。

在燃氣公司主營業務承壓的背景下,燃氣增值業務“維穩”作用凸顯,燃氣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用好增值業務,切不可“因噎廢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