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以違建實施強拆之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如何處理?

房屋被以違建實施強拆之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如何處理?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土地是公有制,無論是在農村建房還是在城市建房,都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且要取得規劃許可證,否則,房屋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面臨著強制拆除。當然,強拆違法建築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式的,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的強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強拆違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強制拆除之後,當事人又在原地建設的房屋被強制拆除之後,是否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房屋被以違建實施強拆之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如何處理?

汪某在宣城市宣州區 ,在該村民組建設房屋一處。其所建的房屋被規劃部門認定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且屬於不能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設,城管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房屋被強制拆除後,汪某在未履行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又自行在其原宅基地上搭建了一處構築物並在其中居住生活,之後,該房屋被實施了強制拆除,汪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本案中,汪某的房屋經規劃部門認定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屬不能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設後,被城管依法強制拆除。汪某在明知違法建設被依法強制拆除後,再次未經有權機關許可自行在原地實施搭建行為,其權益主張不具有正當性,汪某的起訴,缺乏訴的正當利益。

房屋被以違建實施強拆之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如何處理?

所以說,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被強制拆除之後,如果當事人未辦理合法手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再次被強制拆除之後,如果當事人再次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由於缺乏訴的正當利益,很可能被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房屋被以違建實施強拆之後,再次在原地搭建房屋,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