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擊斃!”
近日,河南鄭州,一工地附近停著一輛單臂挖掘機。
突然,一男子爬進駕駛室。之後該挖掘機的機械臂開始“原地畫圈”,鑽頭和地面擦出一連串的火花。
一名工人上前詢問並制止,卻被機械臂擊中身亡。之後多臺車輛被機械臂擊中,損毀嚴重。
民警到場,在多方制止肇事男子無果後,開槍將男子擊斃。
【法海說法】
1。先說該男子的行為性質
如果他沒有被擊斃的話,涉嫌犯罪基本是跑不了了。根據曝光的影片以及相關新聞報道來看,他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14、115條的規定,對於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需要判處3~10年有期徒刑;而造成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該男子死亡後的責任追究
如果該男子還活著,面臨的顯然是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能性更大。
但是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就已經死亡了,自然也就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即便在公安機關立案以後,偵查期間死亡的話,公安機關也需要撤銷案件。
但是,他並不能逃脫民事責任。
由於他的行為造成了一名被害人死亡,還造成了許多車輛損失。相應的損失應當由他的遺產,首先進行賠償的。
只有賠償完了以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財產,才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3。死亡的工人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如果不幸死亡的工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於工作考慮去制止該男子,卻不幸死亡,那他就屬於工傷了。
除去上述侵權賠償之外,還可以要求工亡賠償。這部分賠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但如果公司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要由公司支付。
如果該工人只是臨時受僱傭的,而沒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話,那是得不了得不到工傷賠償的,但是可以要求僱主承擔補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被害人可以得到傷害雙份賠償嗎?
當然可以了!
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構成雙重身份,第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第二是工傷事故中的死亡員工。
基於第1種身份,其可以要求開挖掘機轉圈的男子的遺產範圍內賠償。這主要就是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了。
基於第2種身份,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機構)承擔工亡責任。當然,喪葬費不能重複主張。但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還是可以得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