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胡鑫宇失蹤案的啟示:法律在應對未成年人走失上的超前與滯後

無論在農村還是在城市,一旦未成年人走失,都會引發社會各界強烈的善意關注。的確,誰家都有小孩。與健康成年人走失相比,小孩走失時間越長越危險。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都是在現實已經做、開始做或者基本能夠做的情況下把相關措施寫進去。可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裡,法律上對未成年人走失罕見地做出了一些超前規定,足見立法者的焦急心態。

江西胡鑫宇失蹤案的啟示:法律在應對未成年人走失上的超前與滯後

最典型的超前規定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定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為什麼說它超前?在法律修改前,全國的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基本上都沒有這方面的考慮和投入。道理也很簡單,當中很多單位屬於私營企業,如果沒有影響其生意,這方面的成本肯定是能省則省。不要小看這種硬體和軟體的投入,除了前期經濟投入外,定期維護升級也是筆開支。

江西胡鑫宇失蹤案的啟示:法律在應對未成年人走失上的超前與滯後

那麼在法律修改後,能不能迅速在全國實現呢?不能。因為上述單位組織的主管體系是不一樣的,底數是不清的,投入是不明的,政府的扶持力度是不統一的,具體設計也是沒有達到因地制宜的。現在國內有個別縣在做這個事情。但涉及網路、資料、硬體標準、保密安全等內容,涉及多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公益組織的協作與分工等問題,不是一個法律條文一公佈各地問題就能落實解決。所以才說這條法律規定超前。

江西胡鑫宇失蹤案的啟示:法律在應對未成年人走失上的超前與滯後

特別的是,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法律既是超前的同時又是滯後。最典型的就是對於走失的理解還是按照兒童標準考慮,沒有想到現在國內青少年心理問題因為長期基礎保障跟不上,已經出現了日常關心和應急處置不到位的情況,一旦發生16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因心理問題或其他原因走失,尋找難度有時甚至不亞於兒童。這個時候再看第56條就可以發現,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其實應該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考慮投入不同級別的搜尋資源和技術。也就是說安全警報系統本身也應有不同等級,到達一定級別就要開啟更大範圍的資訊以便搜尋。可法律現在並沒有這方面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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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在很多地方的志願者聯盟實際上也沒有法律專門保障。從近些年各種公益組織的管理經驗看,這種純粹基於公益愛心的組織如何規範,如何存續,如何執行,都需要法律予以考慮。如果只是遊兵散勇或者地方各行其是的執行模式,其實投入太大,收穫太小,時間久了恐怕是難以維持。法律規定還會有被架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