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必要提醒道德評論家們:凡事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近日來,關於公職人員的輿論熱點尤其頻繁,從內蒙李局長到鄭州劉書記,從湖南廖主任到上海黃教授,佔用了太多的公共資源。縱觀這些輿情就會發現,很多熱點的產生都離不開資訊釋出者或者舉報者的刻意引導,甚至有幕後勢力在推波助瀾。資訊釋出者或者舉報者往往會爆料部分真實資訊、隱藏部分與己不利的資訊、誇大部分資訊以及情節,在真真假假的爆料中或多或少存在誇大其詞、斷章取義、主觀臆測、無限上綱。

也就是說,呈現給公眾的往往是經過加工過濾的內容,而未必是事情的真相,其目的就是藉助資訊先發優勢,首先給網民留下第一印象,以獲取關注、同情、認同與聲援,從而搶佔道德的制高點,透過輿論向被舉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施壓。

如果看客們聽信一面之詞,對此不加理性分析,就會被誤導站隊,頭腦一熱、不分青紅皂白,就義憤填膺、拍案而起,似乎不跟風進行口誅筆伐就不足以彰顯個人的正義感,常見的論調是“這種道德淪喪的人怎麼配當老師(或者醫生、公務員)”、“這種人就應該被開除、判個十年八年”之類,總之是必須置之死地而後快。而他們並不知道或者裝作不知道:他們並未掌握事情的真相,並不瞭解事實的全貌。一旦相關部門公佈的調查處理結果達不到他們的預期,便會引發諸如“怎麼能處罰得這麼輕”“是不是存在徇私包庇”之類新的輿論。

道德評論家們往往僅憑一面之詞就先站隊,僅憑主觀感覺與喜好就給出了結論。他們往往忘記了,當今社會也是法治社會,無論是法律判決、行政處罰還是黨紀政紀處理,都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處理,舉報人反映的每一條資訊都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充分證據才能得到支援,對於認定的事實還必須明確對應法律法規等相關條款才能給予相應處理,而不是想當然拍腦袋憑感覺就能作出決定。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支援,或者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尺度進行處罰,豈不是亂作為嗎?

既然是法治社會,還是提醒一句:網路不是法外之地,釋出資訊或者網路舉報必須把自己的行為約束在法律法規的底線以內,釋出的資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並有充分的證據,否則就有誹謗詆譭之嫌疑。而網民在這些資訊面前,還是要保持冷靜清醒的頭腦,相信組織、相信法律會作出公正的裁決,不要盲目跟風站隊,更不要憑感覺就妄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