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這是稅局嚴令禁止的。可是有時候,你會發現,同樣是“虛開發票”,有些公司被罰款,而有些公司不但不罰,就連補繳稅款都沒有,只要更正一下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就行了。
那麼這是為什麼呢?
在說這個之前,我們來看兩個案例,就會明白了,
案例一:虛開發票,補繳稅款,且被罰幾十萬!
今年9月份,江蘇省泰州市稅務局通報了一則關於“虛開發票”的稅務處罰案例。
江蘇冶川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因在正常的業務中無法取得相應的成本發票,為了獲取更多的成本發票, 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便要求他的親戚、朋友、員工的名義註冊了多家個體工商戶,並透過個體戶向本單位開具虛假髮票共計97537683。11元,
最終被泰州市稅務稽查局罰款50萬元。
案件解讀
在該案例中,雖然,該企業的業務是實際發生的,後與取得個體戶的發票,由於與開票方的個體戶,沒有發生具體業務關係,那麼取得的發票就不是真正存在,被視為違法虛開發票及非法獲得發票。
合法發票:不僅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開票方、收款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貨物採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受票方、付款方必須是
同一個經濟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
而違規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案件是常規的虛開發票案件,補稅罰款自然也沒什麼異議。
但下面這個同樣是虛開發票,但卻僅僅是更正申報和賬務調整。
你是不是已經懵了?別急,這個案件有諸多特殊之處,稅務局也對此進行了特殊處理。
案例二: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稅局不予追徵
同樣是年9月月,青島市稅務稽查局也通報了一則案例,該公司取得了被認定為虛開的發票,稅務局卻沒有進行任何處罰,僅僅是要求該公司進行了更正申報和賬務調整,不用補繳稅款和罰款!
在該告知書中,該青島公司取得另一家天津公司共計2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單位於2017年4月認證抵扣進項稅額352870。57元。但是這25份專用發票被國家稅務總局另一家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第四稽查局認定為虛開發票。
最終,青島市稅務局對青島的該企業做出了以下處罰結果:
1、本應補繳2017年4月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計395215。04元,
已超過追徵期,不予追徵;
2、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更正申報;
3、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案件解讀
稅局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處罰結果,應該存在有兩個原因:
1是已過追徵期。
該發票的開具時間為2017年,已經過了稅務追徵期,因此青島市稅務局才沒罰款追繳,只要求更正申報和賬務調整。
2是發票善意取得。
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儘管該25份發票被天津市稅務局認定為虛開發票,稅務局沒有進行處罰,應該是證實了該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在取得發票時,並不知曉是虛開發票,視認為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
那麼我們在平時,針對“虛開發票”需要注意哪些呢?
1、“虛開發票”的性質不同,
即“取得虛開發票”及“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
取得虛開發票
,意思是發票已經被定性為虛開,這種情況下,虛開的發票是不能抵扣,但是了又
沒有證據證明
被查單位的主觀故意,造成的少繳稅款
不能定性為偷稅
,所以按照一般的稅款追徵期規定,追三年或五年。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
,意思就是很明確了,除了發票是虛開的,還有證據能證明被查單位故意虛開發票,也就是有主觀故意。
這種情況下,虛開的發票不能抵扣進項,造成的少繳稅款定性為偷稅,無限期追徵稅款。
2、什麼情況下適用3年追徵期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稅務機關認定
企業接受虛開的發票屬於“失誤”,從而適用3年的追徵期。
在過去實踐中,如果被稽查機關辦案人員查明為惡意虛開發票,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的規定,不受稅款追徵期的限制,換言之可以無期限追徵稅款。
但在本案中,稅務機關有可能是由於企業已經走逃失聯,相關的財務資料
不足以支撐偷稅的認定
,依據“存疑有利於納稅人”的原則,不能定性偷稅,只能適用3年的追徵期。
3、接受虛開發票,非必然補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接受了虛開的發票並非必然要補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存在真實的交易,且受票方不知道開票方為虛開,僅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不調整企業所得稅。
4、下次違法將與本次應補繳稅款合併追徵
“在以後的檢查中,如果發現有其他違法問題,那麼將與本次合併計算後,如果超過10萬元且未超過5年追徵期,
將對本次(及之前)應補繳稅款合併追徵,並按規定加徵滯納金。
”
由此,
可能會導致對同一納稅戶多次立案查處,
可能一次不會超過10萬,但多次累加就超過了10萬元,追徵期也會延長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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