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需落實到行動上,而不是口號

看到頭條推送的一篇文章“公職人員為什麼把人民群眾當作階級敵人”,再結合某社群主任上門打人問題,不禁有感。

兩種情況很相似,普通老百姓如有上述事件,不是被行政拘留,就是刑事拘留,此類事件,在網上可以隨時查到。

顯然,相同事件,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公職人員只是停職,老百姓都是第一時間被採取斷然措施,或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寫入憲法的,且憲法是根本大法。

我們經常聽到“明知、應知”等法律術語,來界定行為人是否屬於主觀故意。

譬如:玩具槍、掏鳥、山中不知名的野草等等。由於老百姓滿了十八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被認為刑法上的“明知、應知”範疇,屬故意,最終被判有罪。

其實,成年人未必都知道哪些屬於不可為。正如玩具槍,是我們小時候的最愛,這樣說吧,男孩子都喜歡玩槍之類的玩具,這是男孩子生理特徵所決定的。

又譬如:山中不知名的野草,多數不認識是國家保護植物。

如果不上網,也不完全知道哪些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挨不得,碰不得。譬如,形狀是槍類,因為小時候玩過的,由於經常上網,現在知道是不能碰的。

就因為是成年人,很多不知名的刑法,都被冠以“明知,應知”。

成年老百姓,超出其普通認知常識而無意識觸碰了刑法,由於你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明知,應知”皆被認為是故意。

這個意義上,按照此邏輯,公職人員,執法人員,更應該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更應該知道什麼是“明知,應知”,因為他們更懂法。

遺憾的是,對於相同事件,對普通老百姓是立即採取斷然措施,對公職人員卻是停職處理,兩種結果完全不是一個層面,不是一個檔次。

前者(老百姓不一定都懂法)是刑事或行政拘留調整,後者(公職人員完全懂法)卻是紀律處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空話。

以上只是看了頭條一篇文章的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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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需落實到行動上,而不是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