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犯罪的司法認定及辯護思路(一)

虛擬貨幣也被稱為數字貨幣,指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群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具有電子化、數字化特徵,可以實現支付、流通功能的“財產”。

廣義上,根據虛擬財產的不同性質以及法益主體的不同型別,可以將虛擬貨幣分為以下兩類:一類包括Q幣、遊戲幣等虛擬貨幣,由特定網路服務商所提供,用於特定場所、價格相對穩定、不因使用者的行為而產生變化的虛擬財產[1];另一類包括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指基於區塊鏈技術而產生,由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並在特定虛擬社群的成員中使用和接受的虛擬財產。

目前,以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已被部分公眾接受,但不同於央行釋出的數字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是網路資訊環境中的一串串程式碼,因發行主體不受限制、不具有國家背書、且不能與法定貨幣掛鉤,故仍具有一定風險性。

以上兩類貨幣本身不具有價值,只能算作計算機系統的工作量,與法定的貨幣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絡,需要透過交易機構才能與法定貨幣轉換。例如,實踐中為交易第一類虛擬貨幣,衍生成立的遊戲商城、網易藏寶閣、甚至玩傢俬自搭建的交易平臺等;在第二類虛擬貨幣發展階段,也出現了數字交易所等類似的平臺,才搭建起此類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交易的可能。

目前,涉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犯罪分子或透過編寫程式碼、增刪應用程式非法獲取虛擬貨幣,或利用其支付結算功能掩飾上游犯罪,作案手段隱蔽化、作案方式智慧化致使司法實踐面臨嚴峻挑戰。本文就狹義概念的虛擬貨幣展開論述,透過比特幣的性質認定、價值認定來分析,以研判此類犯罪的法律適用、罪名判定等實務問題。

一、虛擬貨幣的性質認定

在界定虛擬貨幣的概念之前,需要先簡要介紹一下貨幣的概念。眾所周知,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用以代表我們的財富。我們日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透過中央銀行記錄,屬於“中心化”交易。但是,可能導致財富的波動,例如通貨膨脹等因素,可能會導致財富的貶值。

而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的交易記錄和餘額儲存於每一臺執行比特幣程式的電腦中,所有參與者均予以記錄,屬於“去中心化”交易。基於比特幣的特徵,實踐中對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比特幣屬於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另一種認為,比特幣應當被認定為財物。

以上兩種對比特幣的不同認識,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為不同的罪名。部分裁判文書仍認為虛擬財產僅屬於計算機資料,有的認定為盜竊罪。在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前提下,認定計算機相關犯罪將導致量刑畸輕,必然導致不平衡,量刑也存在巨大的差異。同時,基於比特幣、以太坊的程式碼,發行了其他各類虛擬貨幣,對於此類衍生的虛擬貨幣應當如何認定?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釋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予以否定。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部門釋出《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罪名認定

1。從本質上看,不屬於法定的貨幣,應認定為計算機資訊

僅管,《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對“虛擬貨幣”的地位予以肯定,認為比特幣已不再侷限於一般意義上的資料,而是兼具了“經濟型”“價值型”的財產屬性。[1]但實踐中,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比特幣為例,其本質上是比特幣系統所發放給挖礦物件記賬工作的獎勵,只能證明其工作量,不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應將其認定為

計算機資訊。

2。從行為上看,透過技術手段實施,應認定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

介於虛擬貨幣的特性,行為人實施的並不是轉移佔有的行為,不符合侵財類犯罪的構成要件。例如,行為人透過修改資料“盜刷”虛擬貨幣的行為,就不能被評價為盜竊罪。因為盜竊罪所要求的“竊取”,一般意義上是指剝離他人對財物的佔有和控制,轉而建立自己對財物的佔有。虛擬貨幣被“盜刷”行為也就不能被評價為“轉移”了佔有關係;另一方面,“竊取”就意味著自己佔有的財物增加而他人佔有的財物減少,而虛擬貨幣無法被評價為財物的特徵,使得行為人非法“盜刷”虛擬貨幣的行為,並不一定會使虛擬貨幣所有權人的財物相應減少,也就不會遭受財產權的損失。

[1]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所稱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遊戲使用者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儲存於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髮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範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遊戲服務,表現為網路遊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遊戲活動中獲得的遊戲道具。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發布的《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定義:“‘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遊戲使用者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儲存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1] 《涉比特幣領域犯罪問題審視與司法應對——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幣案件為樣本》,作者李慧、田坤,《中國檢察官》雜誌2021年5月(經典案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