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掉率糾紛,為何帶來一場百萬直播庭審?

,作者:王宇、吳諾婭

在網路遊戲行業,透過隨機抽取遊戲角色、面板等虛擬道具,以增加遊戲的隨機性和趣味性,是被普遍運用的遊戲運營方式。從規範來說,2016年,文化部(現文旅部)即對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提出了要求並形成具體規定。就紛爭而言,隨機抽取機率公示所引發的諸多糾紛,多在玩家與遊戲公司的前期協商、投訴中解決,罕有涉訴並將庭審進行直播的情況。

但,在2020年這個不平凡之年的年初,多名遊戲玩家以隨機抽取機率公示涉嫌欺詐為由,將某遊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遊戲公司退一賠三。上述系列案件中,首個開庭案件的庭審直播,即引發了眾多遊戲行業從業者、玩家和熱心網友的極大關注,線上播放量在庭審開始時即已超過百萬。

每一個關注這一系列案件的人都深知,該系列案件的裁判結果恐怕不單決定了個案之處理,亦可能會對網路遊戲行業造成巨大的影響。

一、案件回顧

2020年初,多名遊戲玩家幾乎在同一時間分別將某遊戲公司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主張該遊戲公司經營的某款網路遊戲的虛擬道具隨機抽取機率的公示涉嫌欺詐,並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要求該遊戲公司對其遊戲充值款“退一賠三”。

在庭審過程中,筆者作為被告方遊戲公司代理人,當庭提交了原告玩家遊戲道具抽取的後臺記錄,用以說明玩家實際抽取機率完全符合公示機率,同時就隨機抽取機率的公示情況、公示的具體內容、公示義務的邊界、“欺詐”的構成要件、原告舉證責任、原告請求權的基礎及實際狀態、網路遊戲服務合同的目的、網路遊戲行業的交易習慣及行業規則等問題向法院進行了充分說明及有力答辯。最終,法院認定遊戲公司不構成欺詐,無需向玩家退還遊戲充值款,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目前,系列案中兩案的原告已撤訴,剩餘六案的判決均已生效。已生效案件的判決結果,均以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告終。

二、“欺詐”如何認定?遊戲公司的公示義務界限為何?

1.欺詐的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通》)在民事行為無效情形中提及了欺詐之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總》)對欺詐引發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就以欺詐之手段簽訂的合同效力予以了規範。但是,上述三部法律均未對欺詐的認定標準或構成要件進行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欺詐的認定標準通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用以認定欺詐是否成立。

作為特別法的《消法》中,亦未明確規定何謂欺詐。在涉及消費者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欺詐的認定亦通常援引《民通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或採用與《民通意見》第六十八條類似的表述。

綜合上述,系列案件中游戲公司對虛擬道具隨機抽取機率之公示是否構成欺詐,仍可以《民通意見》第六十八條作為理解與裁判之基礎。在系列案件中的某一案中,法官即在判決中對《民通意見》第六十八條進行了援引。

遊戲掉率糾紛,為何帶來一場百萬直播庭審?

而《消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那麼是否意味著,如果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或有效期等內容進行了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即可能構成欺詐?

結合網路遊戲行業,由此引發一個問題,即:遊戲公司作為網路遊戲的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是否負有提供資訊即公示義務?就網路虛擬道具的隨機抽取機率而言,是否負有作為的公示義務?緣由何在?公示義務界限又為何?

2.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公示義務的淵源及界限

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發布《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監管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監管通知》中首次將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的公示作為對遊戲公司明確、具體的要求。《監管通知》正式實施後,各遊戲公司紛紛按照《監管通知》之要求就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予以公示。文化執法部門亦以《監管通知》為執法依據,對各遊戲公司進行監督。

然而,《監管通知》實施兩年有餘後,由於文化部(現文旅部)職責範圍調整,《監管通知》於2019年8月19日透過《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公告》予以廢除,至今無更新或替代規定出臺。這就導致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對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這一具體事宜無明確規範及規定。但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公示問題並不會因為監管依據的暫時空白而消失,監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該類問題的糾紛時,雖不再直接依據《監管通知》進行執法或裁判,但《監管通知》依舊是監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在執法或裁判中的重要參考依據。綜合上述,如認為遊戲公司仍負有公示義務,則筆者認為需公示之內容暫可以《監管通知》第二條第六款①之要求為限。

具體來講,機率公示可以拆分為兩步,即“機率已公示”和“機率系真實”。“機率已公示”,顧名思義,即按照《監管通知》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的內容,對機率等資訊以一般消費者能夠理解的方式進行描述並予以公示。而“機率系真實”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舉證證明玩家隨機抽取的實際機率是否符合公示之機率。如系列案件中A某訴遊戲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後臺記錄即已證明玩家隨機抽取的實際結果完全符合公示機率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如遊戲公司實際提供了與公示內容相一致的遊戲服務,即已基本可以證明“機率系真實”。而至於機率的計算方式、具體演算法、資料模型等詳細資訊,鑑於並無法律法規或相關檔案有所要求,故筆者認為暫無公示之必要。

三、機率公示糾紛對網路遊戲服務合同效力的影響及判定

1.撤銷權行使及消滅

依《民總》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依《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如將經營者之行為評價為欺詐,則消費者可依上述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決經營者“退一賠三”。

依《民總》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雖然《民總》和《合同法》均未透過列舉或舉例的方式說明何種行為可“視為放棄撤銷權”,但綜合明確規定撤銷權消滅的法律規範可知,撤銷權人應當及時行權,以避免法律行為的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即,如撤銷權人不及時行權,則訴爭的行為或合同之效力將一直處於可撤銷而未撤銷的不穩定狀態。有鑑於此,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或合同履行過程中知道撤銷事由後,仍以積極的行為訂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一般視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歸於消滅。以該系列案件中的某個案件為例,法官就原告放棄撤銷權問題作出了以下論述:

遊戲掉率糾紛,為何帶來一場百萬直播庭審?

2.如果合同無法撤銷,可否主張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訴爭合同未就爭議事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進行約定的,則需存有法定解除之情形,方可能解除訴爭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鑑於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之糾紛不涉及第(一)到(三)款之情形,而法律法規亦無此類明確規定,故如一方欲行使法定解除權,僅得援引第(四)款之規定。而第(四)款之規定能否適用,取決於訴爭合同之目的到底為何,及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之糾紛是否可能導致訴爭合同之目的無法實現。

該系列案件中的訴爭合同,均為網路遊戲服務合同。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網路遊戲服務合同,是希望透過參與遊戲、享受遊戲服務之方式,以達到娛樂之目的。作為多種遊戲服務中的一類,虛擬道具抽取活動實難影響、阻礙網路遊戲服務合同目的的實現。以系列案件中的某個案件為例,法官就訴爭合同的目的作出了以下論述:

遊戲掉率糾紛,為何帶來一場百萬直播庭審?

四、建議

雖在本文所述的系列案件中,法院對欺詐的認定及網路服務合同的效力作出瞭如上認定,但不同的案件事實導致的案件結果恐有差異。在涉及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的糾紛中,往往存有各種不同的因素影響法院對本文所述的核心問題的評判。如遊戲核心玩法、遊戲公司對隨機抽取機率的公示情況、消費者對於公示的一般理解、雙方對網路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在糾紛產生後所採取的處理措施等等。

鑑此,自遊戲公司風險規避之角度,筆者就網路遊戲隨機抽取機率公示問題建議如下:

1.當下,建議依舊參考《監管通知》之規定,在遊戲官方網站、遊戲道具隨機抽取頁面等能夠起到向玩家公示作用的頁面或透過其他方式,對抽取或者合成的機率等資訊進行相對易於理解的、真實、有效的公示。

2.保證隨機抽取機率公示的真實性。如遊戲隨機抽取機率結果與所公示的隨機抽取略有差異,建議合理釋明。

3.就隨機抽取機率的溝通,建議與消費者保持真誠、良性、持續的互動。

4.如擬對隨機抽取機率等資訊或公示的具體方式進行更改,建議謹慎操作。一方面,建議在上述變動或更改前,透過遊戲內外的宣發渠道進行持續、有效的公示,並保證變動、更改之後的公示機率與玩家實際抽取的機率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建議妥善處理因變動導致的摩擦或者糾紛。

最後,提示廣大遊戲經營者:目前,因道具抽取機率公示問題引發的民事訴訟有逐漸增多的趨勢,其中不排除同業競爭者利用訴訟打擊競爭物件之可能。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引發此類訴訟,道具抽取機率公示的問題都值得遊戲經營者重點關注:如因個別玩家所涉退賠金額較小而不予重視,則可能因個別案例敗訴後,導致大量遊戲玩家要求退賠,引發無法估量的商譽及經濟損失。

注:①《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使用者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效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機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