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借錢不還只能列入黑名單?誰說的?也可能構成借款型詐騙罪

近日,一個客戶向我諮詢:說他經過一個朋友介紹認識了王某,王某出手闊綽,客戶感覺他很有錢,且聽說其在政府部門有很多人脈,客戶對王某印象還不錯,過了不久,王某說自己有個大工程要投資幾個億,缺個零頭,工程穩賺不虧,想讓客戶也賺點小錢,客戶很感興趣,於是向王某出借200萬,王某承諾每月給2分利息,一年就還清本金。錢借出去以後,王某遲遲不還錢,也沒有支付利息。客戶四處打聽,才知道這個人很早就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了,也就是所謂的“老賴”,現在人找不到,連他電話都不接了。

這個客戶之前問過一些律師,被告知說打官司可以勝訴,但是對方如果沒錢,可能借款也拿不回來。但是我認為,王某構成詐騙罪,屬於典型的“借款型詐騙”。

借款不還的情況很多,但是如果自身沒有償還能力而惡意借款,且自始至終沒有還款的打算,那麼行為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二者的客觀結果都一樣,即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但如何區分是民事違約還是構成詐騙罪,就需要進一步甄別。我認為,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分析,有助於準確定性。

惡意借錢不還只能列入黑名單?誰說的?也可能構成借款型詐騙罪

一、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1、虛構事實。有的借款人會告訴出借人自己有賺錢的好專案,穩賺不賠,並提供很多虛假的專案資料,或者聲稱自己有高層關係,騙取被害人信任。之前我辯護的一起詐騙罪案件中,被告人就聲稱自己認識國家發改委某領導,可以協助透過專案審批,為了假戲真做,他還帶被害人多次飛去北京,與所謂某領導的秘書見面,然後就沒有下文了,被害人多次催促還款,他很煩,就把對方拉黑了,直到對方報警。

2、隱瞞真相。如虛構自己身份、財力,甚至提供虛假的擔保物,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二、看借款用途,是否與約定用途一致

一般的借款人會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即使用途有所變動,但基本都用作正當用途,但如果借款人借款後用來揮霍或非法用途,基本可以判斷其不具有歸還的想法,可以作為判斷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依據。

三、看借款未歸還的原因

如果借款人借款投資,因投資失敗而無法歸還,屬於正當的商業風險,對其沒有刑法歸責的可能性,但如果借款人將借款用來揮霍,則其主觀惡性較大,具有刑法歸責的必要

四、看借款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借款人所借款項金額遠遠超過其償還能力,則其從借款時就可能不具有還款的意圖,特別是有的借款人無固定收入還要借大量資金,甚至有的人借款時已經債務累累,早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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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看借款人的行為表現及逃避債務的時間節點

一般借款人如果不能還款,大部分還是會盡力支付一部分,並心生愧疚,雖然有的也會失聯或拉黑,但也是在經過很長時間的催收之後。但詐騙者會在很短時間內失聯,或逃匿,本金、利息都沒有歸還的痕跡,這反映出其在得逞之後,產生立即將借款非法據為己有的意圖。

這五點不應該孤立地根據某一條作出判斷,而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判斷,因為刑民交叉案件本就很難識別,且實踐中案情千變萬化,要結合每個案件中行為人的客觀表現及主觀意圖作出總的判斷。總之,不管是何種型別的詐騙,都萬變不離其宗,還是要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不然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對於此種借款型詐騙,如果不能準確定性,將其作為民事糾紛來起訴,結果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雖然拿到勝訴判決,但拿不會錢,還花了一筆律師費,得不償失。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我多次在詐騙罪案件中透過談判幫客戶拿回受騙資金,利用騙子擔心坐牢的心理去跟他談判,往往反而能出奇制勝,挽回客戶的損失。這樣的手段不適用於電信詐騙,因為電信詐騙多發生於陌生人之間,詐騙者多是團伙作案,且手段隱秘、轉移資金速度很快,而且很難找到人,不具備談判的條件,同時很難固定證據,身份資訊、收款賬戶很多都不是本人的,無法確認嫌疑人真實身份,即使找到人,很多資金也被洗白了,或者揮霍、轉移了。

惡意借錢不還只能列入黑名單?誰說的?也可能構成借款型詐騙罪

而如果啟動民事程式,一旦法院作出判決,不但拿不回錢,反而會為啟動刑事程式帶來困難,因為嫌疑人會拿著《民事判決書》來為自己辯解、脫罪,而生效裁判文書的證明效力較高,往往會成為刑事立案的巨大障礙。

所以,如果遇到對方故意借款不還,可能涉嫌借款型詐騙時,一定要準確定性,才能有的放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武曉光律師,現居成都,高階合夥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