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的辯護律師會怎麼做?

(注:因未獲知證據,純學術討論)

生活中的戲,永遠比螢幕上的精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對於小吳來說,這次是一個巨浪襲來!

據北京朝陽警方通報,針對網路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有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姦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

這裡談一談他的律師會做些什麼。

1。 首先,第一步是跟本人見面,地點是看守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之規定,因此注意警方通報用的是“涉嫌”,而不是“構成”,目前其身份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更不是罪犯。目前對其進行的是“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意味著後面進行的是刑事偵查。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就是進行羈押後再進一步調查取證。其他措施還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直至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之規定,其本人或者家屬委託的律師在其關押後即可以憑①律師執業證、②律師事務所證明(現在採用的是會見專用介紹信)、③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本案肯定不適用)去關押的看守所會見。注意這裡的關押場所是看守所,有別於拘留所和監獄。

2。 第二步是申請取保候審,但成功率為零

如果是輕罪(三年以下刑期),申請取保候審有可能。我們國家的法律跟香港地區以及英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不一樣。大家平時在港劇中看到一個明顯犯了罪的人,在律師到來後馬上就交錢取保洋洋得意地跟律師走了。在我們的法律程式中,這種情形幾乎不存在,這也是大家對國內律師產生的誤解之一。

本案中,可以肯定律師不會主動去申請取保候審,但家屬會要求,律師不得不去走這個程式,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強姦罪一旦構成最低也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如果有其他法定情節的,還有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驗中,涉黑涉恐、涉毒,暴力犯罪(強姦屬於暴力犯罪之一)、社會影響大情節惡劣等量刑重的案件,取保是不可能的,除非患了絕症需馬上就醫。

3。 第三步,申請不起訴,成功機率為零

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律師可以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詢問被告人的影片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之規定,檢察機關對於偵查機關所取得證據的完整性、合法性、準確性等進行審查。鑑於本案是一個強姦罪,對於女方是否自願發生關係是一個重點。但如果涉及女方系未成年人、或者女方處於醉酒、吸毒等不清醒狀態,此時發生關係均視為強姦。此時律師會向檢察機關提供一個法律意見,可能強調雙方發生關係的自願性以及女方的主動性,以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而請求作為不起訴。

4。 律師的辯護方向

本案應當是一個罪與非罪、控方與辯方意見極左的案件。一旦罪名成立,意味著被告會在監獄裡度過十年左右時間(本案影響極大,涉及多人,屬於情節嚴重)。作為擁有數千萬粉絲,娛樂界大咖常掛於嘴上蹭熱度的小鮮肉,肯定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他肯定會想,對方不都是送上門求關注的嗎,我哪裡用得著強迫呢?估計他的法律顧問平時主要都關心工作室的運營是否合法,不可能關注他的私生活是否合法,更無法給他普及“強姦”的含義。

但是,讓我坐牢,毋寧死!小鮮肉的臉還要不要?十年之後出來,估計世界都穿越了吧!因此,主動認罪估計不會,要求律師務必作無罪辯護,律師無法違背當事人意願,好吧。估計會從以下入手:(1)小鮮肉目前未婚狀態,與誰交往都不違法;(2)女方主動,未違反自主觀自願;(3)對女方無抓扯、捆綁、故意灌醉等使對方無法反抗、不能反抗的行為;(4)粉絲狂烈,無法拒絕;(5)外籍人士不懂中國法律,情有可原;(6)時過境遷,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輕微;(7)願意補償,取得諒解(錢多多,估計也擺不平,因為這是公訴案件,諒解的作用不是很大)。

由於我們國家不是陪審團制度,律師說得有理無理,法官可以一票否決,因此,脫罪難度只能說大、大、大!

案件會在二審劇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