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廣東東莞一酒吧打工的周某,剛剛20出頭,眉清目秀,長得比較帥氣。一天晚上,他跟兩名30多歲的女子喝酒打撲克牌,無奈周某酒量不到家,沒喝幾輪就醉得不省人事。兩女子見狀,伺機強姦了周某。
請問:兩名女子是否違法犯罪?能否構成強姦罪?
小扎說法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認為只有男性才強姦女性,認為受害人都是女性。其實不然,很多時候,男性也是性侵的受害者,這些年一些女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對司機的言語和肢體騷擾也屢見報端。
那麼,女性對男性性騷擾甚至實施強姦是否構成犯罪?犯了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之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該條對強姦罪做了明確規定,從該條可以提煉出兩個資訊:一是強姦的物件是“婦女”,男性不屬於“婦女”,所以強姦男性構不成強姦罪;二是實施強姦的不法分子沒有規定男女,所以女性可以是實施強姦犯罪的主體。
既然構不成強姦罪,是不是就可以如此放縱不受法律約束呢?
對於這種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行為,必定是違法甚至是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強制猥褻犯罪的法律條款做了更改,將猥褻的物件由“婦女兒童”改為了“他人”。既然是“他人”,那就包括男、女、老、少在內的所有人。也就是說,只要對他人實施了猥褻就有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有個不同的地方是,是否做“那個”事,強制猥褻主要包括強行摟抱等行為。像案例所說,已經實施了強姦,那就構不成強制猥褻罪。
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又構不成強制猥褻罪,那如何追責?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對於女性強姦男性的行為,多以“故意傷害罪”來追究涉事女性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過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是要致使他人達到“輕傷及以上”的程度,普通的輕微傷一般也只是行政處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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