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給ta發了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紅包52元,ta給我回了5。20這構成詐騙麼?
那麼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叫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既然你們之間可以互發秋天第一杯奶茶的紅包,你們之間的關係肯定非同一般,一般都是向對方表達愛意的行為。
所以對方的行為並不會構成詐騙。
那發52元秋天第一杯奶茶的紅包的行為如何認定?
小編認為發紅包的行為屬於贈予行為更符合法理與情理。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那麼自己的贈予行為是否可以撤回?
依據民法典第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在本案中,贈予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予財產的權利也已經轉移,所以贈予行為已經無法撤銷了。
同理,ta給你的5。2元秋天第一杯奶茶的紅包也屬於贈予行為,且已經履行完畢,也無法撤銷。
綜上,發52元秋天第一杯奶茶紅包的行為屬於贈予行為,對方也不可能構成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