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化的持續深入和科技的迅猛發展,網路全球化成為當今時代新的熱點。網路在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相關的風險和挑戰,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網路犯罪。
近日,一男子楊某某出售可“翻牆”VPN軟體獲利達百萬餘元。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桂林市
首例楊某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案
向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 情 回 顧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其租住的桂林市七星區穿山街道辦事處某出租房內,透過搭建vocloud。in、wikicc。co、links。cc、soulscloud。net、uncube。in等網站,向魏某某、吳某等人出售具有“翻牆”功能的VPN軟體使用許可權,並從中牟利。
(網路圖片)
VPN普遍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者眾多,上述網站出售的VPN軟體均具有避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能夠繞開我國網際網路防火牆的監管,具有非法訪問境外網際網路站的功能。
(網路圖片)
經審查,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間,犯罪嫌疑人楊某某通過出售VPN軟體非法獲利
高達1086461.86元
,涉案金額大,情節嚴重。日前桂林市七星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向法院起訴犯罪嫌疑人楊某某。
【檢察官提醒】
VPN一般指虛擬專用網路,是“翻牆”軟體的常用技術,外網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專用電信網路經營必須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2017年起,國家開始對VPN的無證運營展開專項治理活動,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VPN。
若公民個人私自建立VPN,並以此牟利達到一定數額或向他人提供該軟體達到一定人次等,屬於情節嚴重,將受到刑事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的裝置、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