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勝訴 H字母商標與安德瑪未構成近似

華為勝訴 H字母商標與安德瑪未構成近似

圖為安德瑪商標(左)與華為訴爭商標

因與運動品牌安德瑪商標相似,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此前駁回了華為一項商標的註冊申請,為此,華為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訴至法庭。日前,此案的終審判決有了結果。

根據一審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此前公佈的判決書,華為曾於2017年9月申請註冊第26522076號圖形商標,引證商標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安德瑪)已註冊的第8541511號圖形商標。

2020年7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定,該商標指定使用在智慧手機、網路通訊裝置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該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2020年8月,華為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訴至法庭。華為訴稱,一、訴爭商標為臆造詞,含義為“我的時代”,與引證商標在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標識;二、與訴爭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已經獲准註冊且存在多組商標僅一字母之差而獲准註冊的情況,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當獲准註冊;三、訴爭商標經過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經與原告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商標與部分引證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相近,該商標與其中一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駁回華為的訴訟請求。

針對這一判決,華為提起上訴,近日此案的終審判決也有了結果。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圖理念不同,設計風格、整體外觀以及相關公眾的識記均有差異,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體等第九類商品上可以區分,訴爭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相關認定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判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華為針對該商標提出的駁回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恆信智慧財產權法律中心主任周蕊向記者介紹說,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通常來說,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而根據法院判定,華為公司註冊商標的行為並不在侵權範圍內,通常該商標在設計上也存在一定差異,因此未認定為侵權。

就在今年4月,華為與香奈兒歷經4年的“商標大戰”剛剛落下帷幕。2017年,華為公司為其計算機硬體logo申請歐盟商標保護,這一決定遭到香奈兒公司的反對。香奈兒方面稱,華為這個商標設計與香奈兒在法國註冊的商標,即橫向交纏的兩個半環的設計有相似之處。2019年,歐盟智慧財產權辦公室駁回了香奈兒的反對意見,稱兩個商標圖案並不相似,沒有可能引發公眾混淆。香奈兒隨後向位於盧森堡的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訴。2021年4月21日,法院判決駁回香奈兒的上訴,華為勝訴。

日前,備受關注的華為鴻蒙作業系統正式面向消費者釋出。據瞭解,華為曾於2019年5月20日申請“鴻蒙”商標遭拒,後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告上法庭被駁回,最終華為透過購買方式才獲得鴻蒙商標。

“華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糾紛事件告訴企業,一定要做好智慧財產權佈局,在申請商標時提前做好功課,避免陷入侵權糾紛。一旦陷入侵權糾紛,要及時收集證據,拿起法律武器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消除商標糾紛給競爭環境中的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周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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