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對隱性消費不能隱忍退讓

近日,廣東深圳市民王女士向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稱,她和朋友在一牛肉火鍋店就餐,結賬時發現每份餐具被收取了3元錢。從餐具費到餐位費,從茶水費到醬料費,記者調查發現,餐飲行業存在各式各樣的隱性消費,點餐時店家不主動告知需要收費,結賬時卻計入賬單。

事先不告知,事後須埋單,這樣的隱性消費在餐飲行業由來已久。餐位費、紙巾費、茶水費、服務費、醬料費、烤盤費等各種套路,讓人防不勝防。甚至倒了餐桌上的一壺白開水,都可能在結賬時被告知“收費10元”。用消費者的話說,“只要幾個人一坐下,啥也沒點就已經消費幾十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價格法》則明確規定:“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隱性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屬於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相關罰則,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少消費者面對商家的隱性消費套路,大都選擇了隱忍退讓、息事寧人。有的用“阿Q精神”自我安慰,認為隱性消費比較普遍,幾近於行業潛規則,反正又不是自己一個人吃啞巴虧。還有的則是覺得為了十幾元、幾十元和商家理論不值當,乾脆付錢走人了事。

這兩種心態都是要不得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合理,隱性消費司空見慣,不等於這種侵權違法行為就可以“洗白”。恰恰是隱性消費成為某種意義上的潛規則,更需要每個消費者主動站出來,勇敢地對商家說不,形成維權的強大合力。對於消費者來說,“勿以權小而不維”。維權的意義,不僅在於金額本身,更可以表明拒絕侵權的態度,讓商家不敢“店大欺客”。

事實上,對於隱性消費的違法性質,商家也是心知肚明。從以往消費者的維權成功經歷來看,只要指出隱性消費的違規之處,與商家據理力爭,最終往往都能免除這筆費用。如果訴求得不到滿足,則應及時撥打維權電話,並保留消費記錄和小票,拍下侵權證據,以保證順利維權。

此外,有關部門應加大市場監管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提高商家侵權代價。今年3月15日起,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開通“湖北315消費投訴和解平臺”,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糾紛時,可以透過手機或電腦一鍵舉報,便捷維權。各地各部門應加強監管手段的創新,打通消費維權“最後一公里”。在處理隱性消費糾紛時,不能止於免除費用,還要對於商家依法嚴懲,向社會公開隱性消費典型案例和常見手段,從而對於廣大商家起到警示震懾作用,幫助消費者識別和防範消費陷阱。

作者: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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