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變賣”竟如此大不同

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透過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很多人會覺得司法拍賣、變賣很神秘,司法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格似乎往往低於市場水平,偶爾還明顯低,由此也引發不少人到司法拍賣、變賣活動中“撿漏”。

司法變賣

對於經過兩次網路司法拍賣未果而流拍,且未能以物抵債的,應該繼續採取網路司法變賣的方式相銜接繼續處置財產。

拍賣並非變賣的必經程式

司法變賣雖然與拍賣緊密相聯,但拍賣並非變賣的必經程式,對於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未經拍賣直接變賣財產,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2)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一次 網路司法拍賣

(1)申請執行人選擇。申請執行人可以從名單庫中選擇網路拍賣平臺;

(2)法院指定。申請執行人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網路拍賣平臺。

第二次 網路司法拍賣

第一次網路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同一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

網路司法拍賣

(1)採取網路司法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的平臺上實施。

(2)網路司法變賣原則上沿用網路司法拍賣程式適用的平臺。

(3)申請執行人可以要求更換變賣平臺。在網拍二拍流拍後10日內,申請執行人書面要求更換到名單庫中的其他平臺上實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准許。

成 交

網路司法拍(變)賣成交的,由網路司法拍(變)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拍(變)賣財產所有權自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民事執行程式中,財產變現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節。為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力度以及規範財產處置程式,法院在執行實踐中確定了網路司法拍賣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網路司法拍賣的方式,提高了財產處置效率、變價率和公開透明度,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