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工程款可以要求多少的資金佔用損失?

一、引言

建設工程糾紛較常見的就是拖欠工程款,當事人除了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外,能否要求支付利息損失呢?具體可以請求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根據司法解釋可以確定:1、合同約定有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計算;2、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計算。

雖然司法解釋對“拖欠的工程款是否應當支付利息損失以及怎麼支付”給出了結論,

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細節問題:1、合同約定了利息損失計算標準,但如果約定過高或過低,是否可以請求不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法院調整(比如約定的計算標準低於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2、雖然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比較固定,但是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每個月都可能會調整,如果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損失的,以什麼時間節點的資料為準呢?

二、

合同約定了利息損失計算標準,但如果過高或過低,可以不按照合同的約定,申請法院調整。

(1)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7597號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支付施工款,每延誤一日支付施工造價金額5‰的違約金。原告未按照日5‰的標準進行起訴,而是按月息2%的標準請求支付資金佔用利息。雖然被告主張資金佔用損失過高,請求調整。但法

院認為原告主張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年息未超過24%,再結合被告工程進度款支付情況、合同履行情況、逾期付款造成的影響等綜合因素考慮,支援了原告月息2%的標準計算資金佔用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03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合同約定的是不能按時付款,則按每日1%賠償,但是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文秘中心以其未違約進行抗辯,二審庭審中文秘中心就調整違約金一事發表意見稱“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請求調整”,表明文秘中心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每日1%的標準過高,因此,

二審判決認為文秘中心提出了違約金調整申請,並結合本案案情和合同履行情況,將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人民銀行貸款利率1。3倍並無不當。

(3)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16)遼民終305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書》,法院認為:關於原告(被上訴人)主張合同約定違約金過低,要求被告(上訴人)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被告賠償原告實際損失的問題,因原告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申請法院予以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透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原告(被上訴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應予支援,應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

以什麼時間節點的資料計算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呢?

對於應該按照哪個時間節點的資料,來計算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筆者搜尋了許多案例,搜尋出來判決事項直接以類似於“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從XX年XX月XX日起至付清時止的資金佔用利息損失”的表達進行闡述,並沒有明確說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以哪個時間節點的資料為準。所以存在進入執行階段,對具體的利息損失數額,不知道按照哪個時間點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問題。

關於使用哪個時間點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比較詳細,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確定具體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使用哪個時間節點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區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按照合同成立時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二是按照起訴時的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兩種情形具體使用細節,另用篇章進行詳細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