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律師解析“網路刷單”店家不退款,女子起訴返還貨款被駁回

網路購物使人足不出戶便能解決生活所需,為了增加網店銷量,獲得更高的信用評價,吸引更多真實顧客,許多商家會委託中介或者“刷客”進行刷單。“刷客”完成刷單任務,商家給予的佣金作為報酬。近日,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 “刷單”而起的民事糾紛,判決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單資金屬於不法給付,並駁回了其主張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張智律師解析“網路刷單”店家不退款,女子起訴返還貨款被駁回

原告周某系一公司員工,偶然接觸到刷單,商家承諾每完成一單,均會按商品價值給予幾元到幾十元不等的返利,周某認為工作之餘還可以給自己掙點小錢,便積極參與到其中。2021年2月開始,周某與被告劉某多次聯絡刷單事宜,周某在劉某指定的店鋪對指定的商品下單,店鋪以發出空包裹或價值較小的紙巾、洗衣粉等物的形式虛假髮貨,周某收到虛假包裹後確認收貨並好評,然後向店鋪申請退款,劉某給予周某返利。之前幾次“合作”都很“愉快”,商家也按時給周某返利。2021年4月8日,劉某再次聯絡周某對其淘寶店鋪內的一款電子商品進行刷單,周某按要求下單並支付價款15784元,但之後周某向店鋪申請退款時,因賣家賬戶錢款不足、無保證金,退款失敗。周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其為刷單支出的157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刷單行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為。刷單行為幫助網路賣家進行虛假交易並作出不實網路評價,非法提升賣家的網路信譽、虛增賣家的產品銷量,其結果是使得誠信商家受到排擠,嚴重擾亂網購市場秩序,同時誤導其他消費者,使其無法對網路店鋪的銷量、信譽作出正確判斷,從而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交易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透過類似刷單的行為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刷單人也不得接受經營者或其他人員的僱請從事刷單行為,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告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刷單行為具有違法性,其應當對其行為的違法性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單資金屬於不法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和得到司法救濟權。對周某要求返還貨款15784元的訴訟請求,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