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僅一字之差,搞不清卻會吃大虧

導讀: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中載明的“今借”與“今借到”,兩者雖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卻千差萬別……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僅一字之差,搞不清卻會吃大虧

注意!“今借”與“今借到”區別明顯!

“翠花今借二娃10萬元”vs“翠花今借到二娃10萬元”

“翠花今借二娃10萬元”,很有可能說明翠花並未將10萬元給二娃。

“翠花今借到二娃5萬元”,則恰恰說明這個錢已經到手。

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係以借款人收到錢時開始生效。

但並非所有持“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都能勝訴。如果是大額借款等,則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出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徑等,透過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審查。

【案情簡介1】

大陸和小王是發小,2016年左右,大陸累計借給小王8萬元。2017年3月4日,應大陸的要求,小王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借到大陸8萬元”的借條。此後,小王僅歸還了1萬元,大陸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小王歸還本金。

但小王辯稱,他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是並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其支付的1萬元並非歸還本案借款,而是歸還其之前欠大陸的借款。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於小額借款,大陸向小王分4次交付借款後,小王才向大陸出具了借條,並在借條中明確載明

“今借到”的字眼,

且在出具借條後2個月時間,歸還大陸1萬元,小王的前述種種行為符合民間借貸正常交易習慣。

小王雖然主張其未收到8萬元的借款,但不能合理解釋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即出具借條以及為何未收回借條,並且對於其主張1萬元系歸還之前借款的行為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法院支援大陸的訴訟請求,判決小王歸還大陸7萬元借款本金!

【案情簡介2】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僅一字之差,搞不清卻會吃大虧

大家看看上面這個借條,有什麼問題?

少一個“到”字的差別!

雖然只相差一個“到”字,但小明就可以憑一個“到”字大做文章!小明可以說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999元並沒有到手!這時,如果小胖妹拿不出其他的證據,小明就可能賴賬成功。

有“到”字,就證明錢確實已經給了借款人。如果沒有“到”字,當時給的又是現金、沒有銀行轉賬票據做證據,就很難說明這個錢已經給了借款人,借出去的錢就可能因為少了一個“到”字,而打了水漂。

【律師建議】

借貸關係中,最妥當的方式是不但要注意“今借”和“今借到”的區別,還要注意保留相關的

轉賬

憑證。不然可能掉入陷阱,不僅借款收不回來,反而還要承擔還錢的風險!

文章來源:問律綜合民事法律參考、法務之家、民商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