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時有發生,其中不乏一些極度殘忍的案例,在重新整理人們認知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十分惡劣的影響,並且引發了山呼海嘯般的效應。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近期最具社會代表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當屬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小女孩案。根據相關媒體報道,2019年10月20日,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將位於同小區的10歲女孩小琪殘忍殺害,並將其拋屍於灌木叢中,手法之熟練讓人驚歎。在人們的認知中,13歲的年紀正值花樣年華,原本是在太陽底下茁壯成長、無憂無慮的年紀,身為祖國花骨朵的他為何會與如此惡劣的刑事案件有染呢,不得不引發人們強烈的深思。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值得一提的是,年紀如此之小的蔡某某心理年齡卻驚人的成熟,他在行兇之後並沒有絲毫慌張,也沒有向自己的親人以及相關人員進行稟報,更沒有去自首,不但冷靜地和同學進行聊天,而且還佯裝無辜,和他人一同分析案情,認為作案兇手是個“變態”,更加讓人難以置信的是,在事發當天的時候,蔡某某還先後兩次來受害人家登門造訪,向小琪的父親詢問小琪的下落,頗有挑釁的意味,讓人不禁汗毛直立、毛骨悚然。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由於蔡某某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執法機關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對蔡某某進行了為期3年的收容教養。案件發生之後,相關輿論在社會持續發酵,進行緊急立法似乎已經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立法機關及時進行響應,並在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修改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迎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同時,對潛在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也形成了強有力的威懾。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時代的呼喚還是法律的妥協?

筆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此番調整與其說是法律的自我妥協,不如說是響應了時代的呼喚。隨著資訊時代的到來,當今的未成年人接觸到的網路資訊呈現爆炸式增長,心理年齡也隨之愈發成熟,由於此時的他們對於自我認知尚不完善,也因此增加了潛在犯罪的危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可以說是解決了當今社會上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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