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糟蹋近70畝玉米,30畝小麥,夫妻二人獵殺卻被判刑

河南安陽,近日發生了這麼一件事,一對看似老實巴交的農民夫婦,被警方在其屋中搜出整豬一頭,豬腿25個、豬頭2個、豬蹄4個總重225公斤,而這些豬都是野豬,是國家禁止狩獵的,而夫妻二人共獵殺8頭。

後經審理法院宣判:

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被告人胡某(吳某妻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對國家造成的損失費用,賠償款人民幣4000元。

那為什麼這對夫妻要去獵殺這些野豬呢?是為了賣錢嗎?其實不是的。夫妻二人呢就是普普通通面朝黃土背朝天、靠地吃飯的農民。夫妻二人承包了一些地,種了30畝小麥,100畝玉米,辛辛苦苦進行培育,終於等到快要豐收的季節了,夫妻二人前往地裡看收成,卻傻了眼,30畝的麥子全被一群野豬給糟蹋了,而100畝玉米,也被糟蹋了70餘畝,僅剩30畝。夫妻二人慾哭無淚,期盼著一年的收入就被這些畜牲一毀而光了。

夫妻倆忍不下這口氣,於是就決定“報仇”,去獵殺那些野豬。夫妻倆準備好工具,進地獵殺,直到殺了八隻,才覺得氣消,而獵殺來的野豬,夫妻二人準備收拾一下,吃了。不想還未處理完,便被警方發現。

剛才說道,法院給夫妻二人判的是非法狩獵罪,那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非法狩獵罪。

【法條連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

野生動物

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大家需要注意,法條裡面規定的是野生動物,

一般我們指的是

“三有動物”

所謂“三有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它們同樣受到保護,不允許獵殺。

那怎麼才算是狩獵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野豬屬於我國禁止獵捕的動物,因此他們二人的確構成非法狩獵罪。

講到這,很多人肯定覺得不公平,野豬糟蹋了那麼多的糧食,夫妻二人的權利都受損了,所以獵殺野豬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

我們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式去保護我們的權益,非法手段是不可取的。

我們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遵法,更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益!

好啦,本期的內容就分享到這裡了,最後給大家留一個問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假如說我現在看到一頭野豬正在糟蹋糧食,或者說一頭野豬正在傷人,我殺死了這頭野豬,那還是不是非法狩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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