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格式條款審查,遏制自動續費亂象

加強格式條款審查,遏制自動續費亂象

湖北的吳先生下載了某款App,並被上面“首充會員僅0。1元”的頁面吸引,他就付費0。1元開通了會員。4個月後,吳先生髮現自己被該軟體扣除了272元。他重新開啟頁面後才發現,開通按鈕上方有一行含有“7天試用,到期68元/月續費”的小字。據“新華視點”近日調查發現,當前,部分App自動續費套路深,引導消費者入坑,並給退訂續費服務設定了諸多障礙。

因其便捷高效的特點,自動續費現在已然成了很多網際網路產品的標配。同時,由於相關交易規則是由商家單方制定和提供的格式條款,現實中,自動續費條款往往淪為了商家“釣魚式收費”的工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電子商務法也規定,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對照吳先生遇到的情況,該款App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並沒有盡到法定的提示義務。

自動續費備受詬病的另一個問題,是開通容易退出難。開通只要手指點一點,但要退訂卻“難於上青天”:有的來回折騰好長時間,有的還要轉換幾個平臺;更有甚者,有的App已經下架,扣費卻不停。退訂程式也是由商家單方制定和提供的,所以同樣是一種格式條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97條規定,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上述繁瑣程式,顯然極大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在法律上也應視為無效條款。

本是為方便交易雙方自動續費,怎麼就成了只方便某些商家“釣魚式收費”的“利器”?格式條款由商家單方制定,是造成“跑偏”的關鍵。為此,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5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這一強制性規定明確了消費者擁有續約或解約的選擇權,有效平衡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

值得深思的是,相關規定如此明確,自動續費亂象為何還是頑固存在?將主要責任歸咎於消費者維權意識缺乏,恐怕會有失公允。須知,個人、個案的維權,不但時間等成本高,還存在“點對點”的侷限性。與之相比,有關部門切實加強監管,讓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交易規則得到及時處罰和糾正,其效果將更加直接和普遍。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等交易資訊。況且,相關交易規則就掛在平臺,商家固然有機會運用格式條款制定權為自己謀“福祉”,監管部門進行檢查、取證工作同樣也很方便。因此,若能切實加強對平臺交易規則的監管,著重對平臺上有關格式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時積極鼓勵消費者舉報、監督,相信這一亂象必能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