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案情】2018年6月26日,陳某、李某應劉某、張某的要求,用陳某名下的信用卡在張某經營使用的POS機上刷卡套現9。8萬元,轉借給劉某、張某,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分。同日,劉某、張某作為借款人,梁某、章某作為擔保人,共同向陳某、李某出具借條,承諾2018年7月26日前償還借款10萬元。

借款期滿,陳某、李某向張某催要借款,張某又向陳某、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2019年3月26日前還清借款10萬元,利息及其他費用2019年1月底付清。但之後,劉某、張某並未還款,章某、梁某也未履行擔保責任。

自行償還信用卡套現資金後,陳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張某、梁某、章某連帶償還欠款10萬元,並要求4被告連帶償還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李某為獲取利息,用信用卡套現後轉借給被告劉某、張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法院應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無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原告陳某、李某與被告劉某、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被告劉某、張某因該無效合同所取得的9。8萬元,應返還給原告,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因為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無效,所以從合同即原告與被告章某、梁某之間的擔保合同也無效,且因無充足證據證明被告章某、梁某對主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梁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援。

【釋法】在什麼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民法典規定,智力且精神狀態均正常的成年人依據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的民間借貸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仍提供借款的,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該案中,陳某、李某將信用卡套現而來的資金出借給劉某、張某,就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故陳某、李某與劉某、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出借人只能向債務人收取本金,不可收取雙方約定之利息。同時,因主合同(借貸合同)無效,從合同(擔保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不能全額收回本金的風險會隨之增加。

因此,該案中,借貸合同無效後,法院也否定了陳某、李某與章某、梁某之間的擔保合同的效力,陳某、李某主張被告支付的利息也未得到法院支援。

甘仕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