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蹭李某迪的瓜,說說公眾人物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矛盾衝突

最近,李某迪的瓜可謂頗大,導致眾相吃瓜,筆者也難免不能避嫌,也想從這份瓜中聊聊,吃吃,哪怕一粒瓜子也行,在這之前不得不感嘆現在的網路傳播速度之快,也同樣感受到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治理名言,更是感覺到作為公眾人物,尤其是娛樂方面的知名人物,真的是既然享受了廣大觀眾,廣大粉絲的人口紅利,那麼,在於你的個人言行的許許多多方面,尤其是下半身的控制,還是要一定一定的注意,不然,分分鐘讓你社死。

蹭蹭李某迪的瓜,說說公眾人物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矛盾衝突

北京市朝陽公安分局前幾日在微博上通報,警方接到民眾舉報,指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賣淫嫖娼。警方展開調查,將涉嫌賣淫的29歲陳某卉,以及涉嫌嫖娼的39歲李某迪查獲。朝陽公安分局稱,兩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均被行政拘留。

資訊披露以後,一時烽煙四起,多方報道求證,根據多家媒體報道,通報中的李姓男子即是中國知名鋼琴家李雲迪。然後又是各種傳聞,各種八卦,當然也有一些真實的事情發生,包括原來和王力宏的糾葛,也把劉謙又帶了出來,總之是一顆老鼠屎,沸起一鍋粥,當然,在這裡除了事實,情況等的拔出,八卦,討論最多的還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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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不具名的律師聲稱,任何一個違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權利還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隱私權。同樣,網路上也把李某迪的事件和前幾個月復旦大學三張由於同樣的管不住下半身的處罰事件來做比較,有人認為,李雲迪和復旦學生的事情並不相同,作為公眾人物,隱私權應當受到公共利益及社會公眾監督權和知情權的限制。

在這裡筆者是完全反對對於復旦大學對於三學子的處罰公示的,無論從對於這三位學生的處罰角度,社會影響,以及他們三位的將來的發展,這樣的公示,這樣的哪怕就在學習裡面的公示,也同樣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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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對於李某迪的事件,作為公眾人物,作為有那麼多粉絲的,那麼多崇拜者的公眾人物,他們的事情是否有知情權,這個還是有所考慮和顧及的。

的確,演藝明星、公知網紅、體育明星等社會知名人士,因常常自願置身於聚光燈下而成為被追捧、關注或模仿的物件,屬於“自願的公眾人物”,對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隱私侵害負有容忍的義務,以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但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絕非意味著權利的剝奪,公民行使監督權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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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學子網上討論更多地可能是不該批示,可作為公眾人物,可能討論更多地,或者說報道更多地可能是事件的本身,以及事件的影響吧。很多人就說,如果是個普通人物,一般老百姓,又或者是某位打工者,做了這樣的事情,估計也沒有多少媒體會報道,也翻不起這麼多的議論話題,更不會整的路人皆知。

那麼,到底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否該保護,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是該保護的,不因為本人的身份屬性而導致法律條例的變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對於那些報道媒體,那些披露這個事件的集體,組織,哪怕包括個人,是否也會觸犯到法律呢?或者舉個例子來說吧,就以個人而言,聽說了這個事件,但還無法確認這個李某迪是那個某暈迪,然後透過一些渠道,一些方法來求證後,在自己的媒體,在自己的微博,或者簡單點,和朋友的聊天說起了這個事情,又是否合適呢,再直白點說,如果要求求證這樣的事情,知情者是否會隱瞞,是否會保護個人的權利呢,這裡面其實可討論的問題很多,也可能是法律不完全完善的地方,當然,有句古話所說,紙是包不住火的,何況這個火那麼多人關心,那麼多人去刨根挖底,那麼當挖出來以後的相互傳說,是否又會形成可能比事件本身更嚴重的犯罪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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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擴大一點說,當類似這樣的事情發生後,那麼媒體,那些所謂的官方披露這樣的事實,指名道姓的來敘說這樣的事件,又是否會觸犯法律呢,又是否該明令禁止呢?

問題很多,有的真的是一時半會兒說不清,可就此次事件,還是要規勸公眾人物,尤其是娛樂人物,千萬千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千萬千萬要把控自己的想法,做法,千萬不要是男人,一有錢就變壞,可是這個壞對於普通百姓可能未必那麼誇張,但對於你們公眾人物而言,真的是分分鐘就會社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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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之越多,承之愈重,慎言慎行,遠離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