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購物被取消訂單,如何維權?——合同的成立

小夏是網購愛好者,某日看到Y公司網站上正在舉辦“名錶新品折上最高立減500元”的促銷活動,小夏便在取得網站提供的500元 現金優惠券3張後,購買了活動商品中的3款手錶各1塊:A款手錶和B款手錶的商品價格均為558元,C款手錶的價格則為780元。小夏在訂購商品的同時支付了每塊手錶500元的現金優惠券,並選擇餘款的支付方式為貨到付款。隨後,小夏收到Y公司的訂單確認郵件,其中C款手錶的訂單總計280元,並告知預計送達日期,A、B款手錶訂單則顯示“該商品暫時缺貨,現在可以訂購,到貨後,會郵件通知”。不料,幾日後,小夏再次收到Y公司的郵件通知,稱三款手錶均不能採購到貨,無法發出,已經將缺貨商品刪除,已支付的款項將會盡快退到電子賬戶或禮品卡中,並承諾刪除缺貨商品後,將不會影響訂單已享有的優惠。Y公司隨後將小夏賬戶中的上述3個訂單全部刪除。

網上購物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產生了許多新問題,訂單被取消就是其中常見的一種。小夏的訂單被Y公司取消了,怎麼辦? 這裡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問題。合同成立與否,要判斷雙方是否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行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約的內容應是具體確定的,比如會列出商品的名稱、規格、價格等內容,且表明接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受要約人承諾一旦生效,雙方即完成合意,合同成立。本案中,Y公司將其待售商品的名稱、型號、價款等詳細資訊陳列於其網站之上,內容明確具體,與商品標價陳列出售具有同一意義,根據法律規定和一般交易觀念判斷,符合要約的特性。消費者小夏透過網站在其有庫存或者其允許的狀態下自由選購點選加入購物車,並在確定其他送貨、付款資訊之後確認訂單,應當視為進行了承諾。根據《民法典》第 49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小夏提交訂單成功時,網購合同已經成立。故判決認為,Y公司應當向小夏交付其訂購的3塊手錶,小夏也應在收貨同時向Y公司支付剩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