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失孤》到《親愛的》,路怎樣走,你們自己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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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可辛導的《親愛的》原型,孫海洋,就像劉德華演的《失孤》裡的原型,郭剛堂一樣,都找回來了自己失去的孩子。

這是一件值得恭喜的事情麼?

是,但是這份喜悅中,夾雜著無奈。

郭剛堂失去孩子時,孩子2歲,從那時開始,孩子生死未卜,自己踏上漫漫尋子路。

孫海洋失去孩子時,孩子4歲,從那時開始,孩子生死未卜,自己踏上漫漫尋子路。

可是,當十幾年後,他們找到孩子的時候,真的能夠找回來什麼嗎?

不,他們找回的是線索,找不回的,是情感。

無論郭剛堂的孩子,還是孫海洋的孩子,當被親生父母找到後,都選擇了與養父母繼續生活在一起。

原因很簡單,丟失的過早,他們對親生父母毫無記憶。

換句話說,無論對於郭剛堂,還是對於孫海洋,在孩子丟失的那一剎那,就已經註定丟失了。

時間啊,是找不回來的。

我評價這個新聞,不是在為孫海洋難過,因為幾個月前,他經歷過的這一切,郭剛堂都經歷過。

我更不會譴責兩個孩子,他們一個2歲丟失,一個4歲丟失,十幾年,二十幾年後,你把一對陌生人擺在他面前,讓他理解這才是父母,對不起,他們真的做不到,因為沒有記憶。

那我要說什麼呢?

老生常談,預期管理。

我想討論一個問題,

在拐賣兒童這件事當中,買家起的究竟是個什麼作用?

來看下兩起案件。

昔日買郭剛堂2歲兒子的買家,並不是沒有孩子,有,而且有兩個,有兩個閨女。他想要的不是孩子,而是兒子,也就是當地所謂的傳宗接代。

換句話說,他要買一個男孩子,這才是他的目的,這也是郭剛堂2歲兒子被販賣的市場環境。

你說他買了之後虐待這孩子了麼?並沒有。他撫養這個孩子,供他念大學,甚至剝奪自己兩個女兒唸書的機會,也要供這個買來的男孩子念大學。

他自己的親生女兒,割豬草,為這個買來的弟弟,攢學費。

我們站在不知情的角度,郭剛堂丟失的這個孩子,當然對養父母有感情,甚至我相信他對姐姐們都有感情。

人家待他不薄嘛。

孫海洋兒子的遭遇是相同的,被賣到一戶所謂生不出兒子的家庭中,撫養長大。

那我們來想一想,這件事是不是情有可原。

打個比方,假如張三,出錢,讓人把隔壁老王給綁架了,比如綁個十來年,二十幾年,直到被警方查出,老王才獲救。

你認為張三什麼罪?

最起碼10年起,或者無期,還要沒收財產並處罰金,等等。

那我們再想,如果張三出錢,僱人把老王綁了去,安排進入自己的傳銷集團,每天洗腦,讓老王認為張三才是自己親爸爸,那你覺得什麼罪?

比前述更重,數罪併罰。

所以我們現在回來看,這兩對所謂的“養父母”,和僱兇綁架的張三,有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答案是有,也沒有。

所謂有,體現在張三是目標明確的,他僱兇綁架的就是老王,這個老王是被指定的。

所謂沒有,體現在這兩個所謂的“養父母”,他們沒有指定必須是孫海洋,或者郭剛堂的兒子,而是說,隨便誰家孩子都行。

你想一想,

沒有指定作案物件的作案難道就不是作案了嗎?

你故意殺害老王是大罪,難道你上街隨便挑一個加害,就不是大罪了嗎?

人的生命是什麼構成的?不正是時間構成的麼?

你剝奪老王十幾,二十幾年的時間,判你無期都是輕的,你剝奪這個孩子乃至他背後的家庭十幾,二十幾年的時間,為什麼不判你呢?

你搞個傳銷集團,對員工忽悠洗腦都是有罪的,你忽悠一個根本與你素昧平生的人管你叫爸爸,為什麼就不是罪行呢?

我很坦率地講,買賣兒童中的買家,從構成傷害的角度看,與買兇殺人,買兇綁架,並無區別,如果大家講道理,理應執行死刑,明正典刑。

為什麼不?為什麼明明合理的事情沒有執行,為什麼這麼多買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我想,和保護兒童的處境有關。

如果丟失者眾,你處罰的深,難免買家,包括人販子在內,會殺害這個兒童,甚至販賣器官。

狗急了還跳牆,何況人呢。

這是過去無法對買家懲罰,對人販子嚴懲的天然限制,就像我們都看到了一隻耗子,都有心殺了它,無奈它待在花瓶旁邊,我們遲遲無法動手。

但是

這一切的轉機,正在悄悄的到來。

隨著城市裡攝像頭密佈,隨著人口登記,普查,網際網路,定位一系列手段的鋪開。如今想要再丟人,難度係數比80年代,90年代,包括00年初,要困難的多得多。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人販子,或者買家手裡的籌碼,人質,越來越少了。

當天平不斷地傾斜,我認為,適時推出嚴懲,改變預期管理的策略,十分必要。

為了妥當起見,可以分階段。

比如大力宣傳,買入兒童的,構成嚴重刑事犯罪,死刑,或者無期。

但是,三年內主動坦誠的,免責,五年內主動坦誠的,罪責減輕一半。五年以上仍不悔改的,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理。

路怎樣走,讓你們自己挑!

從《失孤》到《親愛的》,路怎樣走,你們自己挑

給你機會,歷史原因給你歷史解決方案。但是屢教不改,那就勿謂言之不預也。

從下達最後通牒開始倒計時,對於販賣兒童者,包括買家,不斷的加重懲罰,不斷的加大圍剿的力度。

就是要打滅你的預期,就是要讓你絕望。

說到底,法律的本質就是預期管理。而隨著技術的一日千里,隨著買家手裡的孩子越長越大,嬰兒越來越少,他們的籌碼越來越小,我們嚴懲的時機也越來越近。

有人說,養父母被嚴懲,是否是對這個孩子的二次傷害,畢竟他以為那是父母。

我認為,

管理預期比管理當下更重要。

所謂治未病,不治已病。如果你始終為了這個買家手裡的人質遷就,甚至當人質解救後,仍然為人質的精神狀態遷就,那我們所有人,就都被犯罪分子綁架了。

他們不是養父母,法律上從來也不認,他們就是劫匪,而他們買的孩子,就是人質。

劫匪,遲早要擊斃的,我們暫時沒有擊斃,只是出於對人質安全的考慮,這個考慮,是有時限的。

我們可以考慮人質身體上被劫持,我們無法遷就人質精神上被劫持。

如果我們總是這樣猶豫,只會縱容更多的劫匪,因為我們給了劫匪們一種軟弱可欺的預期。

這是絕不可有的。

所以我強烈呼籲,嚴懲買家的時機到了,原因無他,技術手段使得買家手裡的兒童,越來越少,人質,越來越少。此時不動手,更待何時?

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從《失孤》到《親愛的》,路怎樣走,你們自己挑

畢竟,沒有買家,就沒有市場,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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