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萊雅雙十一,該給消費者退差價嗎?

雙十一你的購物車都清空了嗎,下單的貨都收到了嗎?

有沒有覺得湊單不易?有沒有覺得玩不過商家?

雙十一這個剁手節是不是讓人又愛又恨又困呢?

近日,歐萊雅安瓶面膜因為在雙十一預售期間在某知名主播直播間的預售價格宣傳是全年最低價,而雙十一當天歐萊雅自家直播間的現貨價格比主播直播間的價格低200多元,導致很多消費者不滿,要求退差價,但歐萊雅還不予處理。

那麼,歐萊雅到底應不應該給消費者退差價?

此事件中涉及三方主體,一方是主播,一方是品牌方,也即商家,一方就是消費者。

先說主播方,此事件中知名主播聲稱事前不知道商家會有此行為,事發後積極與商家協調,希望商家退還消費者差價,如商家不退還,主播方會給出賠付方案,可以說,主播的行為到目前為止沒有什麼不當。那麼,作為主播要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消費者退還差價嗎?

筆者認為,對於主播來說,其與商家形成的是委託合同關係,商家委託主播帶貨,主播在商家的授權範圍內按照商家的要求出售商品。此種委託合同關係下,實際的出售方是商家而非主播,由此出售的商品如有質量問題應由商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主播通常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會和商家方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種情況是涉及到有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無論主播知不知道服務是否有瑕疵、有問題,一旦商品出現問題,都要和商家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情況是主播銷售的是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沒有關係的普通商品,但其明知商品涉嫌虛假宣傳還去銷售,就要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再說商家,商家對自己的商品宣傳要負責。如果承諾最低價,卻作出與承諾違背的行為,就涉及虛假宣傳,

如果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那麼要面臨兩方面的責任,一是民事責任,一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退款並賠償所售商品價格三倍的賠償;行政責任是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會對商家作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對於消費者來說,攢足了勁想在雙十一買個便宜,結果卻被商家忽悠,反而多花了錢,肯定生氣。現在消費者法律意識也比較強,肯定要找商家理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如何認定商家是否構成欺詐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商家有欺詐的故意;2、商家作出了欺詐的行為;3、消費者因商家的欺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了商品。

如果商家被認定為欺詐,就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如果商家拒賠,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賠償。

商家應注重自身商業信譽,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經營,賺錢有道,自身才能走得長久。在現在的網路時代,忽悠消費者,你喪失的不僅僅是一個客戶,而是不可知的很多潛在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