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哪些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網購是目前大多數消費者喜歡的購物方式,網購方便快捷,但是,退貨難問題也對一些消費者造成困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到底哪些商品不適用該制度,消費者需要弄清楚。

一、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法定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該規定列舉的四種情形,屬於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法定情形,意思是說,只要網購商品屬於上述四種情形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具體適用時的注意事項包括:

該商品必須是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

該規定第一款列舉的四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例如,王某在網上向某傢俱廠定做一張3米×3。5米的床,王某收貨後,認為床有點大,王某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要求退貨。因為定製床不向標準尺寸的床那樣容易再銷售出去。再如,李某透過淘寶網購買一本雜誌,李某收到貨後想退貨,無法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因為李某完全可能利用一天時間閱讀完雜誌,如果退貨,顯失公平。

二、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約定情形

《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啟用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該規定列舉的三種情形,屬於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約定情形,具體適用時注意事項包括:

該規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補充,

該規定列舉的三種情形,是“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意思是說,只有在銷售商品時,經營者明示存在商品存在相關情形,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同意,併購買商品的,該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否則,即使商品存在上述三種情形,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三、消費者退回商品時,商品不完好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 的規定,商品完好的認定標準為: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開啟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除錯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