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子慶生炸傷行人,這下麻煩惹大了

為兒子慶生炸傷行人,這下麻煩惹大了

圖片來自網路

大周為慶祝兒子週歲生日,在小王經營的酒店宴請親朋好友。開席前,大周讓小馬燃放鞭炮,途經酒店的小孫因躲閃不及被炸傷了右眼。小孫住院花去醫療費6600元。出院後,小孫將大周、小王、小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易燃、易爆等物品屬於高度危險物,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孫對造成的損害沒有故意行為,也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大周在指使小馬在酒店門口燃放鞭炮時,二人應當預見會有危險發生,但二人均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是導致小孫被炸傷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該侵權行為是在小王經營的酒店發生的,小王作為酒店管理人,負有管理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因此,本案的主要責任應由大周、小馬共同承擔,小王承擔補充責任。

為兒子慶生炸傷行人,這下麻煩惹大了

【法官說法】醫藥費應由鞭炮的佔有人或使用人來承

擔。眾所周知,鞭炮屬於易燃、易爆物品,佔有人或使用人在存放或者燃放鞭炮時,一定要對周圍的環境、行人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採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將煙火、鞭炮存放於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標準化場所,在定點區域燃放等,避免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即便佔有人、使用人在燃放鞭炮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只要是給他人造成了損失,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是佔有、使用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佔有、使用其他含有劇毒、放射性或者高速運輸工具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佔有人、使用人是否存在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出現受害人故意使自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雷電襲擊、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佔有人或使用人才能免於承擔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