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典型案例:來自聊天軟體深淵裡的目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五、被告人葉振強綁架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葉振強、路好寶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路某廠家屬院6號樓602房,共同生活。因經濟窘迫,葉振強產生綁架他人勒索錢財之念。同年10月23日晚,葉振強透過QQ聊天結識了被害人趙某(女,歿年18歲),兩人相約見面後,葉振強將趙某帶回租住屋,趁趙某熟睡之際,用透明膠帶、床單將趙某纏裹後控制。次日上午,葉振強用趙某的手機打電話向趙的父母索要贖金,並讓趙某與其父母通話。因趙某通話時洩露了綁架地址資訊,二被告人擔心事情敗露,產生殺人滅口之念。路好寶按住趙某的腿,葉振強用毛巾捂住趙某口鼻並勒趙某頸部,致趙某機械性窒息死亡後,二人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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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結果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振強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後恐罪行敗露,便將被害人殺害,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葉振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葉振強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路好寶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後,葉振強提出上訴。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複核,裁定核准被告人葉振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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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義

隨著智慧手機的發展和各種社交軟體的廣泛應用,網路社交無處不在。社交軟體本身只是一個工具,不存在對錯好壞,關鍵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會成為其犯罪的工具。網路無法驗證使用者的基本身份資訊,更不可能校驗使用者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點,隱瞞真實身份,將自己扮演成各種角色,在網路上物色、“釣取”可能會成為其犯罪物件的人,當取得對方信任後,就邀約見面,進一步實現其犯罪目的。從近些年因網路發生的案件中可見,詐騙、搶劫、盜竊、敲詐勒索、強迫賣淫甚至強姦、殺人等惡性刑事犯罪時有發生,亟需引起廣大網民的注意和警覺。本案中,被告人葉振強以綁架為目的透過網路尋找犯罪物件,騙取被害人趙某的信任後,將趙某騙至租住處,對趙某實施綁架,最終將趙某殘忍殺害。希望本案能喚醒廣大熱衷網路交友的網友們的警覺,要慎重網路交友,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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