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前兩日,湖北宜昌的張先生電話諮詢本人,他四年前透過醫院初篩和疾控部門複檢,HIV病毒抗體陽性,被診斷“艾滋病”患者。此後,他精神壓力極大、工作消極懈怠、與愛人日久生仇最終離婚,家庭關係也不和睦。但好在,這些年來自我感覺無任何不適,身體很健康,近日,他鼓起勇氣到另外的醫院再次進行HIV抗體檢測,結果卻顯示為陰性,就是說他並沒有感染艾滋病!

他問,能不能告醫院和疾控中心,賠償他的各種損失,包括精神損失。

我清楚地記得,張先生諮詢我的時候,心情是不滿和憤懣的,但語氣又非常堅定,表達了強烈的維權意願。

眾所周知,艾滋病目前尚無治癒手段,

如果最新的檢測資料支援張先生確實沒有感染HIV病毒,那麼四年前其感染艾滋病的診斷必然有誤,誤診的原因,我猜想大機率是當時供檢的血液樣本被“張冠李戴”了。

誤診的真實原因以及“艾滋病”誤診這一嚴重的過錯行為所牽涉的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要承擔的紀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不是本文的主題,不再展開分析。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被誤診“艾滋病”這種奇葩的事情十分少見,以至於對侵權責任法比較熟悉的我,也不能立即給予張先生關於賠償專案和數額的準確意見。

我對張先生是這樣答覆的:如果你所述屬實,並有證據證明,那麼本律師對你的遭遇深感同情,從民事責任上來說,你可以主張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侵權責任,要求他們賠償你的各項損失(包括誤診對你人格、名譽的影響),主要還是體現在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不好說。

掛掉電話,我想,遇到一個這麼新奇的案例,我怎麼會放手呢?我很好奇,司法實踐中,像張先生這個案子,如果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叫賠償金),法院會判多少呢?

我進行了案例檢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民事案件+精神損害+艾滋病”的關鍵詞,共檢索出135篇法律文書,經過進一步檢索發現,沒有“誤診艾滋病”相關的案例。

雖然我的目的沒有達到,但透過檢索,本人也發現了一些非常有指導意義的案件及裁判規則,也有一些有意思的案件,整理分享如下: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裁判文書網檢索

1、檢索出:確定是有償輸血導致感染艾滋病的案例中,法院計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9萬餘元(按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但因原告主張20萬元,法院最後支援20萬元。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2、檢索出:疑似醫院院內輸血感染或有償獻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例中,相關機構賠償因為存在過錯,又無法排除不是其導致患者或輸血者感染,根據公平原則,要求相關機構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到20萬不等;

3、拋開“艾滋病”這一關鍵詞檢索,

在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法院支援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一級傷殘的,全國多數法院判決5萬元;十級傷殘的,多數判決2千、3千或5千元。其餘情況根據殘疾程度在此區間內酌定。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4、一般情況下,造成輕微傷、不構成殘疾或者在人格權、名譽權等糾紛案件中,未造成當事人嚴重精神損害的,法院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

5、有意思的案例:(1)臺灣地區歌手蕭亞軒訴上海東方廣播電視臺廣播主持人戚彥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由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20年12月底作出判決,大概內容是

被告彥某在其直播間造謠歌手蕭亞軒得了艾滋病,該不實訊息不脛而走,因侵犯了蕭亞軒的名譽權,蕭亞軒委託律師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但法院最終只判賠1萬元。

(可以說和蕭亞軒訴求出入相當大,不知她內心怎麼想。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尋(2020)京0491民初5313號案例。)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蕭亞軒案判決書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蕭亞軒案判決書

(2)某男訴某女婚姻登記無效糾紛一案中,因某女婚前有梅毒,隱瞞了這一情況與男方結婚,婚後也未治癒,男方知曉後,起訴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定女方患有梅毒性病確實屬於原《婚姻法》規定的應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判決支援了男方訴求,但只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5千元

。(該男心裡有多苦,可想而知)

被“艾滋病”能獲多少精神賠償?案例檢索後竟發現蕭亞軒給我答案

不能忘了正題,

我們再回到文章首部的問題,透過檢索後,我想告訴張先生,他可以向法院起訴,建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20萬元。

寫在最後:由於現行法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範圍和標準不甚詳細,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很大的。這需要立法機關進一步制定完善法律規範以及各級法院在裁判中儘量統一尺度,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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