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龍哥小傳:欺負一輩子老實人!最終死在了老實人手裡!

崑山龍哥掛了,掛得那麼離奇!

崑山龍哥小傳:欺負一輩子老實人!最終死在了老實人手裡!

半分鐘前還揮著鋼刀的龍哥,躺在地上,呻吟著求救“救救我,疼!”

龍哥閉眼前,一定後悔招惹了這位姓於的老實人。

瞭解了下龍哥的人生經歷,龍哥的一輩子,簡直就是一部欺負老實人的編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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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龍哥小傳:欺負一輩子老實人!最終死在了老實人手裡!

(漫畫來自網路)

龍哥的全名叫劉海龍,出生在甘肅,20多歲就來到了京城闖蕩,當起了混混,溜門撬鎖,逮誰偷誰。

除了警察,他不怕被那些老實人抓到,撩起那一身紋身,再使出一臉的兇相,沒人敢對他怎麼樣!

於是,越偷越膨脹的龍哥,在2001年被抓了,天知道他偷了啥,反正絕對是個嚇人的數目,因為一下子被判了4年半。

龍哥進去了,也就此混出了江湖名號,能在北京牢房裡住上幾年,那鍍金的感覺,就像小編我簡歷上加上了“阿里巴巴總裁辦工作兩年,主要從事保潔工作”,也大概是四線女演員熱播劇裡演了個半集掛的丫頭的那種感覺。

但混出了名號,龍哥卻也在首都待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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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發跡於北京,成名卻在崑山。

在崑山,龍哥不再幹偷雞摸狗的事兒,而是終於幹上了道上的人“該乾的事兒”:打打殺殺!

警局和牢房,能把老實人嚇得要死要死的,但在社會人龍哥眼裡,進一次局子,江湖地位就漲一次,蹲的越長,越是實力表現。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龍哥被行政拘留5天;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被判9個月;

2009年5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2011年3月釋放。

在崑山的十幾年裡,龍哥不知道欺負過多少老實人,就跟他不知道混過多少酒吧KTV一樣,數不清!

龍哥的朋友越來越多,匪氣越來越足,名號也越來越大。

在這裡,流氓龍哥不光學會了武術,還學會了耍刀,再不怕拳腳的老實人,倉啷啷刀一出鞘,沒幾個不會認慫跪下叫爸爸。

2013年1月,他將人打成胸腔積液,最後被害人竟離奇的選擇了原諒。背後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刀尖頂在腰上,這頂原諒帽,誰都能笑納吧。

2013年6月,只因幾句口角,這個KTV王者又將人打成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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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因犯尋釁滋事罪、犯故意傷害罪,龍哥又被判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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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不怕你嘴硬,不怕你動手,反正最後,跪下來叫爸爸的是你,不是龍哥。

十幾年了,跪在龍哥面前的平民百姓老實人,數都數不過來,龍哥卻沒怕過半個!

直到8月27日,本命年的龍哥,碰上那個善於撿刀的小於。

本來是一個清晰的龍哥解決問題的方式:上去就踹,不服抽刀,寶刀一出,誰與爭瘋。

但老實人憋出的大招,卻是龍哥萬萬沒想到的,他怎麼會想明白的:

“平日裡那些忍氣吞聲的老實人,怎麼就突然學會了擋刀,怎麼就突然學會了砍人……”

當龍哥終於倒在地上呻吟著求饒時,大家才看懂龍哥怕的是什麼?

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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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巴交,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再忍忍,這是千百年來,咱平民百姓的生存哲學,不是有句話嗎,忍一時海闊天空、風平浪靜,這也是龍哥這樣的地皮小混子吃得開,混的溜的原因所在。

但原諒帽戴起來哪有那麼容易,帽子越好看,肚子裡的那股火就越旺。

老多年前,老家鎮上有個壟斷市場的黑澀會“場霸”,常年虧斤短兩坑農戶,2塊一斤的菜他看中了,說1塊收,沒哪個敢還價敢拉走。直到那年夏天,菜價讓農戶沒了活路,當他被扛著釘耙的眾人圍成一圈時,竟然滿臉堆起笑來,儼然農民們的乾兒子。

俺們村村支書,常年高高在上,看不上底下那幫面朝黃土背朝天的糙漢子,見個面從來都面帶鄙夷。直到那年大年二十八,嘭的一聲,他家大門樓子被崩上天。大年初一,他竟然突然學會了主動問好。

你看,老實人,也挺可怕的!

勸你,別惹老實人!

國內知名律師分析:

01

中國《刑法》1997年修訂後,新增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20條第3款因此得到“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條款等幾種稱謂。

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暴力行為“已經著手開始”但“尚未結束或中止”。對於“侵害者自動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經既遂”等情況下,不能再實施防衛行為。

02

本案中,影片顯示,寶馬車主下車後首先對電動車主進行追打,而後返回車輛取出一輛砍刀,對電動車主進行砍殺,電動車主的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脅,在寶馬車主砍刀脫手後,電動車主搶到砍刀,對寶馬車主用砍刀進行反擊,案情發展到此處,電動車主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03

在寶馬車主被反砍開始逃跑後,電動車主繼續對寶馬車主進行追砍,是不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是認定是否構成無限防衛權的關鍵。

依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人認為,從本案件的案發、發展的過程來看,電動車主一開始並無過錯,而且其生命安全直接受到寶馬車主的威脅,且案發時為晚上時間21點30多分,天色較晚,寶馬車主一方人數佔優勢,寶馬車主一方同夥並沒有對寶馬車主的一開始的毆打和砍人行為進行有效的制止,這無形中給寶馬車主的行兇行為起到了助威的作用,給電動車主造成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心理反應。

電動車主爭奪到砍刀後對寶馬車主追砍直至其喪失威脅和反擊能力,是基於對自身安全正常保護的心理反應,其對寶馬車主的傷害是建立在使其喪失對自己的加害能力基礎上的,寶馬車主不喪失反擊能力,可能會出現無法預料的進一步的加害行為,從最初的毆打升級到去車裡拿出砍刀砍人,在當時緊急情況下,誰能預測到寶馬車主如果不喪失反擊能力,會不會又從車裡拿出獵槍等更有威懾力的武器和兇器?

基於此分析,本人認為應認定電動車主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該適用無限防衛權,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刑事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但從近幾日多數國內律師媒體論調來看卻是偏向於單車哥防衛過當,龍哥死了,卻可能害得單車哥坐牢!真心替單車哥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