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一):做企業哪種註冊形式好?

教育背景:西北政法大學 法律碩士

執業領域: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家事等法律業務。

從業經歷: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擅長初創企業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激勵與企業融資,家庭財富傳承等業務領域。合著《資本市場爭議解決——熱點問題案例與分析》。

一 、我國商事主體概述

股權架構本屬於公司治理範疇,

[1]

股權架構影響公司的控制權,科學合理的股權架構可以明確股東之間的責、權、利,方便融資,有助於企業發展。

其內涵包括:

1、經營實體選擇哪種註冊形式(組織形式)?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還是有限合夥企業?

2、出資主體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公司)?以個人出資設立公司?還是以公司出資設立公司?

3、出資人的持股比例如何分配?成立公司時,各合夥人出資形式不同,有出現金的,有出房產的,有出資源的,股權如何分配公平合理?創始人的股權比例佔多少?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間,需要大概瞭解一下我國法律規定的商事主體型別。

從投資主體性質分類,可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私人)企業,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公司和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

[2]

民營企業指沒有國有出資的企業;從是否上市(新三板掛牌)可分為私公司(又稱封閉公司)和公眾公司,2人以上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低於200人且股票未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為私公司,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由任何原因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但股票不在上述三地掛牌的股份公司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債權的公司合稱為公眾公司;

[3]

從出資人是否外資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外資企業又可以分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根據股東(出資人)是否對經營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我國主要商事主體註冊形式

公司註冊(組織)形式

人數

是否法人

稅收

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2-50

企業所得稅

不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

2-200

企業所得稅

不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

1

個稅

承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

企業所得稅

有條件承擔

普通合夥企業

無上限

先分後稅

承擔

有限合夥企業

2-50

先分後稅

承擔+不承擔

個體工商戶

1

個稅

承擔

表一

二、商事主體法律責任

1、法人和非法人

法人和非法人也就是公司和非公司的區別。

法人是指商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該商事主體的資產不能對外承擔債務時,該商事主體的股東(出資人)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人則指商事主體自有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對外債務時,出資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都不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它雖然叫“企業”,但它不是法人。如某某服裝廠、某某化工廠。張三出資100萬元成立一家服裝廠,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外欠200萬元,服裝廠的資產只有100萬元,資不抵債,這個情況下,張三要把他的家庭財產、個人財產拿出來償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而不是“法人”。

從表一可以看出,法人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第一層含義。

如果資不抵債,申請破產,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三個人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每人出資100萬,註冊資金300萬,公司經營不善,對外欠了500萬。公司現有資產只有400萬,資不抵債,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外欠的100萬元清償率為0。這是公司的有限責任,以公司全部資產為限承擔責任。作為股東,出資100萬元,虧完就完了,不會讓他再補足虧空,不會讓他承擔連帶責任,不會牽涉到他的家庭財產、個人財產,這就是“有限責任”的第二層含義。

如果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已實繳到位,股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是50人,特點是“人合”和“資合”。“人合”就是股東彼此認同,志趣相投;“資合”就是大家把錢湊到一塊兒,一起經營。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在轉讓股權的時候,也就是有新股東進來,必須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認為這個受讓人能力不行或人品不行,對公司經營不利,不同意他成為新股東,轉讓股東就轉讓不了股權。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體現“資合”性,任何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為什麼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必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轉讓股權(股票)方便,可以自由轉讓,不需要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每次轉讓股權還要開股東會,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此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00人以下。一旦公司發行股票,人數就沒有限制,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是成千上萬人。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

除了股東人數不同外,股東是否對公司對外債務承擔責任的舉證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如果要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舉證證明公司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公私不分”,如將公司財產用於其個人或家庭消費,如果事實成立,則股東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時的舉證責任在公司的債權人,舉證難度較大;

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有債務,債權人可以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東同時作為被告,股東則需要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這時的舉證責任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舉證公司建立了獨立規範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明晰,沒有在公司支取費用用於個人消費,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證明嚴格劃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界限,舉證義務較重。

因此,2人以上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風險小。

4、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

因異地經營的需要,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分公司,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如果對外負債,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償還。

母公司出資成立一家子公司,如果是100%出資的話,就是全資子公司,母子公司分別是兩個獨立法人,分別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透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了,破產,母公司不需要替子公司還債。如果母公司股權超過50%,或者可以透過公司治理結構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可以合併進來。如果一個母公司預上市,但營收、利潤指標達不到,可將其所有的子公司財務報表合併,就有可能達到上市標準。

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納稅主體,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減去虧損數額,故虧損俗稱“稅盾”。子公司的虧損只能用未來的利潤彌補,不能結轉由母公司彌補。總分公司在稅法上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的虧損就是總公司的虧損,可以直接抵減總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當年度利潤,降低總公司企業所得稅。因此,在分支機構預計會產生虧損時,選擇分公司的形式可以降低企業稅負。

5、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面資不抵債,出資人(經營人、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相對有限合夥而言,法律地位相同,合夥人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旦虧損,兩個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比方說“幾個朋友合夥開一家餐廳,註冊個體工商戶經營,營業執照上經營人是張三,餐廳經營不善,最後倒閉,餐廳債權人可以向張三要錢。張三用餐廳的資產還,不夠,就要用自己的財產還。因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對外公示的經營人是張三,根據公示公信原則,債權人可以一併起訴餐廳(字號)和張三,餐廳不能償債,則張三承擔連帶責任。張三對外償還債務後,內部可以再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各自應償債的份額。如果餐廳債權人掌握了餐廳系張三和幾個朋友合夥開的,向法院提供合夥證據,可以同時起訴張三和其他合夥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ener,簡稱GP),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出資份額沒有要求,哪怕1%出資,也可以控制合夥企業;另一類是有限合夥人,不管理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Limited Partener ,簡稱LP),其出資份額也沒有要求。

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基金管理公司作為GP,吸引有資金的企業(LP)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基金管理公司是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事務進行管理,選擇投資物件,募投管退,基金管理公司投資份額很少,但他說了算,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有限合夥人LP,不參與企業管理,如果虧損,由基金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不用分擔虧損。LP們入夥時的出資虧完結束,不用再掏錢還債。而且有限合夥企業在企業層面不需要繳稅,根據合夥人是自然人還是公司,先分後稅,在合夥人層面繳一道稅。

可以看出,公司(法人)的法律風險最小,資不抵債可以破產,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資不抵債不能破產,其出資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其個人財產償還經營主體的債務,個人法律風險較大。

三、商事主體稅負負擔

我國不同註冊形式的商事主體稅負不同。我國稅法規定的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表一可以看出,不同型別的公司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名稱雖為“企業”,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東身份對稅的影響

自然人股東

法人股東

分紅涉稅

20%個稅

免稅

股權轉讓涉稅

20%個稅

25%企業所得稅

表二

1、有限責任公司稅負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取得分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取得分紅受股東身份影響。

A。自然人股東從設立的公司取得分紅,公司先要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稅率25%;股東從公司獲得分紅時,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例:自然人A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淨利潤100萬元,公司先繳納25萬元企業所得稅,A從剩餘75萬元中分紅,還需再繳納15萬元個人所得稅,分得 60萬元,綜合稅率40%。如下圖一。

B。法人(公司)股東從設立的公司取得利潤分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4]

如果自然人透過設立的公司持股新公司,獲得紅利繳納的稅負如下圖中(二):乙公司盈利100萬元,乙公司繳納25萬元企業所得稅,75萬元分給甲公司,甲公司獲得該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將

75萬元分紅給A時,A再繳納15萬(75萬*20%)的個稅,

A可得60萬元。從法律角度看,下圖中(二)自然人A的法律風險遠遠低於圖一A,如果出現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詳見下一節內容),下圖中(二)中甲公司會成為A的法律風險隔離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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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A。自然人股東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出去,其股權轉讓款系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20%。

B。法人(公司)股東將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出去,其股權轉讓款系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百分之25%。

如上圖中(一),自然人股東A轉讓股權,作為財產轉讓收入,需繳納20%的個稅。A出資1000萬成立甲公司,現將持有的甲公司股權以4000萬元轉讓給他人,A獲得3000萬元需繳納20%個稅,A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1000萬)*20%=600萬,A獲得的4000萬股權轉讓款,減去600萬元個人所得稅,A可以獲得3400萬元;如果A將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他人,需要兩步:

第一步:甲公司將持有的乙公司股權以4000萬元轉讓給他人,甲公司出資成本1000萬元,甲公司所得3000萬元,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萬*25%=750萬。剩餘2250萬屬於甲公司收入。

第二步:如果A想把2250萬股權轉讓款拿走,還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2250-2250*20=1800萬,即A最終可以獲得股權轉讓款1800萬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計=750萬+450萬=1200萬元。

可見,自然人直接設立公司和自然人透過法人股間接持股公司,最終獲得的分紅不同,股權轉讓的收益也不同。在什麼情況下設立自然人股東,什麼情況下設立法人股東,要看股東的想法。如果自然人股東想從公司直接受益,把錢拿走,就設立自然人股東;如果股東並不想把錢拿走,而是放在企業發展,就設立法人股東。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稅負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自然人。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不繳納所得稅,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在合夥企業層面無需繳稅,而是在合夥人層面繳稅,如何合夥人是自然人,繳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有限公司,繳企業所得稅。這裡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股息紅利的20%繳納,還是按3%-35%經營所得稅率繳納,要看納稅所得是合夥企業自身的經營還是合夥企業投資的收益。即使都是投資收益,還要看是執行事務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各地政策不一,國地稅合併後,現在這些地方政策正在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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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從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取得分紅。

A。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自然人投資者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比照個體工商戶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發〔2000〕第16號】【財稅〔2000〕91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對於合夥企業股權投資的收益,不併入合夥企業經營所得,單獨以20%稅率計算分紅。即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分紅按照5%-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紅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B。法人(公司)股東從設立的合夥企業取得分紅。對公司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公司股東需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如上圖四:A和甲公司對乙合夥企業各持股50%,乙合夥企業透過經營取得100萬利潤,乙合夥企業不交稅,分紅給A和甲公司,先分後稅,A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則A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萬*30%-40500=109500元,A可獲得分紅=50萬-109500=390500元;甲應納稅所得額=100萬*50%=50萬,甲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25%=12。5萬,甲公司獲得分紅37。5萬元。

如果乙合夥企業向丙公司投資,丙公司獲得100萬利潤,分紅給乙合夥企業,先分後稅,A應納稅所得額 =100萬*50%=50萬,A繳個人所得稅=50萬*20%=10萬,A獲得分紅40萬元(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甲應納稅所得額=100萬*50%=50萬,甲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25%=12。5萬,甲公司獲得分紅37。5萬元。

各地對於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又區分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所得,區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資本市場的若干意見》(湘政發〔2010〕1號)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不執行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地稅合併後,這些地方政策正在逐步取消。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人企業自然人出資人轉讓出資份額。

A。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出資人轉讓出資份額(股權),比照個體工商戶所得的5%-35%稅率納稅。

B。法人(公司)股東將持有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轉讓取得的收入,公司股東需繳納25%企業所得稅。

註釋

[1]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的出資人謂“股東“,其持有的出資份額謂“股權”。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謂“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出資人謂“合夥人”,該兩類出資人法律概念不能定義為“股東”,但因獨資企業出資人和合夥企業合夥人均具有“股東”地位,因此“股權架構設計”約定成俗已經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一併視為股東,涵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本文在此意義上進行論述。

[2]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透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3]

張力:《律師談公司治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10月第一版,第3頁。

[4]

居民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確。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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