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碰上房屋徵收拆遷,必須按正常程式走,否則是違法拆遷

房屋徵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徵收方出錢換我們的房屋,或是用安置房換房,但不管以哪種方式,在徵收過程中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事,我們接下來要講的這幾個重要程式,卻往往是許多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最容易疏忽的地方:

一、釋出房屋徵收決定

政府為了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一般在徵收初始階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會及時地進行公告,讓被徵收人瞭解到房屋徵收的區域、徵收時間、徵收部門、徵收補償等內容。

但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很多被徵收人並不知道有徵收決定公告這樣的檔案,政府如果沒有釋出徵收決定公告,則屬於程式違法,被徵收人如果想獲取徵收決定,可以透過資訊公開等方式取得。

另外,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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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定評估機構並進行現場評估

評估是確定我們最終能拿多少補償的一個重要環節,評估機構應由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確定的時間內進行協商確定。

如果被徵收人在確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採用投票確定或者搖號抽籤的方式來確定評估機構。

律師代理的很多案件中,評估機構都不是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的,而是政府徵收部門直接單方面確定,並且有些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沒有去被徵收人房屋處進行現場評估,僅僅憑藉一些紙質檔案就作出了評估報告,這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在程式上也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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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當然,補償協議也不是非簽不可的。如果被徵收人認為補償協議中的標準過低,其補償後不能保證自己日後的正常生活,則可以拒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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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籤協議則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拒不搬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很多徵收方都沒有做到。

一是因為申請法院到最終強制執行時間較久,會耽誤施工時間;另一點也是因為被徵收人並不是一味地拒絕搬遷,政府在徵收過程中確實存在著違法徵收的事實,這樣法院就不會准許強制執行。

這樣也就導致了現實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拒籤協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沒有向法院申請,便直接實施了強拆,這種行為也屬嚴重的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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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徵收公告、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對評估結果無異議則簽訂補償協議、拒籤補償協議則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拒不搬遷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些程式雖然看起來簡單,但在徵收過程中依舊有很多不按法定程式辦事的政府,而此時我們要做的,就是當我們的補償不合理時,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徵地拆遷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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