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凡涉強姦罪能否救贖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姦罪作為法律規定的惡性犯罪,其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四周歲以上,行為人用上述手段強姦婦女或者明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與之發生性行為以姦淫幼女定性,承擔強姦罪刑事責任,科以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刑罰。

據相關資料顯示在案有多名被害人,若吳某凡明知其中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發生性行為,則構成該罪並從重處罰。對三人以上實施強姦或姦淫幼女行為,或姦淫一名未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輪姦的,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現筆者結合目前公開的資料,簡要回答公眾關注的一些問題:

吳某凡涉強姦罪能否救贖

(警方微博截圖)

■吳某凡與酒後的都某竹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

如果警方有證據證明都某竹在現場酒後無論是被灌酒還是自行喝酒喪失了清醒意識處於醉酒狀態,吳某凡趁都某竹不知反抗的情況下發生的性器官接觸的行為,即為強姦。

如果警方沒有取得證據來證明都某竹酒後存在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雙方性器官接觸,事後女方說不自願,一般情況下也不構成強姦。

吳某凡涉強姦罪能否救贖

(都某竹網文截圖)

■都某竹事後索賠是否影響強姦的成立?

都某竹事後與吳某凡要求索賠不影響吳某凡實施行為時的定性,被害人對自身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與吳某凡承擔刑事責任並無相悖。

強姦罪是公訴案件,即使都某竹沒有報案也不影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啟動刑事程式,其中被害人可以對造成的損害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吳某凡事後支付3。2萬元是否可解釋為購買性服務?

該吳某凡為都某竹轉賬3。2萬元據目前的情況是為都某竹網路購物贈與的,尚沒有證據支援為事先雙方約好的支付性服務的款項。

退一步講,即使是賣淫嫖娼中的婦女的性權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旦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也是依照強姦罪處罰,只不過因被害人有錯誤在先,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適當減輕。如果賣淫嫖娼中行為人沒有違背婦女意志,雙方自願發生一方支付錢款一方讓渡性權利,那麼雙方觸犯國家的行政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目前為社會所周知的相關情節,顯然不屬於此狀況。

■吳某凡身邊人有“介紹”、“撮合”、“灌酒”和“收手機”等行為,是否構成同案?

根據都某竹公開的陳述,吳某凡的經紀人有上述行為,這些行為對吳某凡實施行為起到幫助、協助作用,依照法律規定分別認定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共犯。從案件可能涉及眾多被害人而言,沒有他人的積極協助吳某凡客觀上不能實行,甚至吳某凡可能在他人的組織下實行行為的。

■律師宣告能否免除或減輕吳某凡的法律責任?

我們注意到有一家律師事務所為吳某凡的行為發表宣告,認為都某竹在網路上發表了不實言論損害了吳某凡的名譽權,要求停止損害。律師宣告以公示的方式告知社會,僅僅是代表吳某凡的單方面主張民事權益,絲毫不能起到防控、減免吳某凡刑事法律風險的作用。

都某竹關於吳某凡的網路言論是否屬實,是否侵害了吳某凡的名譽權,以及吳某凡是否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都將在之後吳某凡涉嫌強姦罪的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中見分曉。除非朝陽公安在之後刑事調查中發現都某竹的網路舉報完全不屬實、吳某凡沒有涉嫌刑事立案的行為,將做出撤案處理,吳某凡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都某竹或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但通常情況下,刑事立案前的初查,朝陽公安已排除了該可能性。

吳某凡涉強姦罪能否救贖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宣告

■吳某凡是劉某超涉嫌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否可以減輕處罰?

吳某凡涉嫌強姦罪與劉某超涉嫌詐騙罪是兩起獨立存在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劉某超涉嫌詐騙18萬元(既遂,被害人都某竹)250萬元(未遂,被害人吳某凡)偵查機關已開展刑事立案調查。

■吳某凡對都某竹等被害人進行民事損害賠償可否減輕處罰?

吳某凡與都某竹及在案各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降低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以酌定減輕處罰。

吳某凡的經濟能力不用誇張都能滿足各被害人合理需求的,值得爭取被害人諒解減輕處罰,但實際中取得多人諒解操作難度頗大。

■吳某凡是加拿大籍人,其涉嫌犯罪是否有特別的規定?其母親能否依法會見?

吳某凡不是外交人員,不具有外交特權及豁免權,應當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承擔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外國人涉嫌犯罪還有些特別之處:

對吳某凡執行拘留後,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層報北京市公安局,同時通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應將其姓名、性別、入境時間、護照或者證件號碼、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已採取的強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據等,通知加拿大駐華使館;

羈押期間,加拿大駐華外交官員可以探視吳某凡和經公安機關批准其母親作為近親屬可以會見吳某凡。

近親屬可以會見在押的外國人犯罪嫌疑人,這是與本國人涉嫌犯罪有重要區別。

如經人民法院判決附加驅逐出境刑的,主刑在國內執行期滿後應當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不得在中國境內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