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注意:這些情況下,招標人有權沒收投標保證金

長期以來,在招標採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佔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佔用,且週期長,負擔重,不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但是,對於企業來說,除了資金被佔用以外,還有一些情況下,投標保證金還有可能被招標方沒收。

投標人注意:這些情況下,招標人有權沒收投標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所以這些情況下,投標人的保證金就會面臨被沒收的風險:

1。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a)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b)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並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

2。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採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4。符合如下情形,招標人不予退還履約投標保證金

2019年是工程招投標領域改革的一個重要時間段。不論是國辦函〔2019〕41號文明確提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還是近段時間各地陸續釋出通知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不難看出,取消投標報名、取消投標保證金已是大勢所趨,未來或將有更多省份明確取消。

比如8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決定在全國開展工程專案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並印發《工程專案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中招投標領域中出現的十八項重點問題內容中,

第十五條提出“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一系列針對投標保證金相關政策的出臺,說明當前招投標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已邁進“深水區”,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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