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許多不瞭解保險的人,對重疾險賠付有一種誤區,覺得重疾險確診即賠。

事實上,重疾險的賠付條件有好幾種,除確診賠付外,還包括必須要採取某種特定治療手段才能賠付,或達到一定狀態才能賠付。

今天,我們就分享一起已經確診,但沒有達到重疾約定的狀態,從而被保險拒賠的案例。

01案件概覽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02案件詳情

2020年6月,姜先生就職的公司統一為員工投保了年度補充醫療保險。保險合同約定合同期內,初次確診合同約定的35種重大疾病之一,一次性賠付保險金30萬元。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圖為保單截圖,圖片來源於當事人)

2021年3月23日,42歲的姜先生因為左下肢疼痛、腫脹、流液入院治療,被診斷為壞死性筋膜炎,入院後,醫生緊急為其進行了手術,然而手術後,姜先生的情況並未見好轉,3月24日凌晨,姜先生搶救無效死亡。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圖為病歷,圖片來源於當事人)

姜先生的家人悲痛無比,在處理完緊要事情後,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以壞死性筋膜炎未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重疾標準拒賠。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圖為拒賠通知書,圖片來源於當事人)

保險合同約定,確診壞死性筋膜炎,必須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壞死性筋膜炎的一般臨床表現;

2,細菌培養檢出致病菌;

3,出現廣泛性肌肉及軟組織壞死,並導致身體受影響部位完全喪失功能超過180天;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圖為保單截圖,圖片來源於當事人)

姜先生從發病到離世,不過幾天的時間,從合同看,並不滿足完全喪失功能180天的條件。

家屬卻覺得很不解,人都死了,還不算重大疾病?

03協助理賠專家協助成功理賠

協助理賠專家詳細瞭解案情後,認為:

01,醫院明確診斷疾病為壞死性筋膜炎,疾病名稱與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名稱一致;

02,被保險人因病情加重導致死亡,

是因客觀原因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重疾標準

,從當然解釋的角度,被保險人病情比合同約定的重疾程度更嚴重,當然符合重疾條件;

03,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合同約定的180天的限制,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

應認定為免責條款

,對於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並未盡提示與說明義務,應不產生效力。

理賠專家據此與保險公司積極協談,保險公司談話意願不強,且使用者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於是協助理賠專家對接了當地律師,起訴了保險公司。

在法院的主持下,

該案於2月28日進行了庭前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姜先生家屬22萬元保險金。

42歲男子因病去世,30萬重疾險拒賠:不滿足重大疾病標準,不賠

(圖為調解書,圖片來源於當事人)

04慧培哥思考

慧培哥之前也寫過很多,因為不滿足重疾標準的某一條,而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

比如大部分重疾險合同也會約定,腦中風要達到重疾,必須確診180天后,仍留下相關障礙。

為什麼要設定180天呢?原因之一在於,

某些疾病在發病時雖然看起來很嚴重,但具有可逆性,簡言之,就是可能被治好或者好轉。

對於這一類的疾病,保險合同通常會做出時間限制,類似的疾病還有嚴重心肌病、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嚴重腦損傷、嚴重多發性硬化等。

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如果確診即賠,無疑提高了自身的風險。

但如遇像上文這樣的情況,

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滿足條件,慧培哥在裁判文書網閱讀了多個相似案例發現,若雙方訴諸法庭,被保險人方的訴求往往能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援。(具體以法院判決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