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環球資訊|最高院首對非壟斷案作反壟斷審查;同仁堂之爭

智慧財產權環球資訊|最高院首對非壟斷案作反壟斷審查;同仁堂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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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院首次對非壟斷案由案件作反壟斷審查

2。

天津同仁堂與北京同仁堂:中華老字號商標之爭

3。

CRISPR基因編輯技術專利糾紛,張鋒團隊勝訴

4。 英國AutoStore和Ocado的“機器人戰爭”

5。 OPPO對InterDigital發起FRAND費率之訴

6。 任天堂成功獲得遮蔽令 超連結網站無處容身

7。 擅自使用“粉筆”商標構成侵權

智慧財產權環球資訊|最高院首對非壟斷案作反壟斷審查;同仁堂之爭

1。 最高院首次對非壟斷案由作反壟斷審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結了一起藥品發明專利侵權申請撤回上訴案:上訴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奧賽康藥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首次在非壟斷案由案件中對於“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作出反壟斷初步審查。

本案中,

阿斯利康公司訴奧賽康公司構成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為,

奧賽康公司的關聯方與阿里斯康公司的專利授權人達成過《和解協議》,允許奧賽康公司實施涉案專利,故判決駁回阿斯利康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阿斯利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又以與奧賽康公司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有關撤回上訴申請過程中發現,涉案《和解協議》符合所謂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外觀。

所謂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是藥品專利權利人承諾給予仿製藥申請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補償(包括減少仿製藥申請人不利益等變相補償),仿製藥申請人承諾不挑戰該藥品相關專利權的有效性或者延遲進入該專利藥品相關市場的協議。

該類協議的安排一般較為特殊,也往往較為隱蔽,可能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有可能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協議,法院一般應予以初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和解協議》屬於以不挑戰專利權有效性為主要內容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其是否涉嫌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協議的判斷,核心在於其是否涉嫌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對此,一般可以透過比較簽訂並履行有關協議的實際情形和未簽訂、未履行有關協議的假定情形,

重點考察在仿製藥申請人未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藥品相關專利權因該無效宣告請求歸於無效的可能性

,進而以此為基礎分析對於相關市場而言有關協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競爭損害。其中,仿製藥申請人如未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因之歸於無效的可能性是首要問題

。原則上,專利權利人為使仿製藥申請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無正當理由給予高額利益補償的,可以作為認定專利權因仿製藥申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歸於無效的可能性較大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有關協議的競爭損害,一般應當主要考察其是否實質延長了專利權利人的市場獨佔時間、是否實質延緩或者排除了實際的和潛在的仿製藥申請人的市場進入。

具體到本案,雖然涉案《和解協議》符合“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外觀,但

考慮到其保護期限已經屆滿,有關可能構成的壟斷違法狀態已不復存在,涉案藥品相關市場的進入已不存在基於涉案專利權的障礙,本案已無進一步查明涉案《和解協議》是否確定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故最高院未做進一步審查,最終裁定準許阿斯利康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透過該案裁判,闡明瞭對“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予以反壟斷審查的必要性,並明確了該類協議進行反壟斷審查的限度和路徑,對於加強藥品領域反壟斷審查,維護藥品專利秩序、規範藥品市場競爭、保障民生福祉具有指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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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同仁堂與北京同仁堂:中華老字號商標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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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1年8月13日,北京同仁堂發出宣告,正式對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標字號侵權訴訟:天津同仁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註冊商標高度近似的侵權標識,並透過企業名稱文字突出使用、虛假宣傳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註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期,天津同仁堂發文迴應: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時期,歷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張家老藥鋪、京同仁堂和記、天津同仁堂製藥廠等名稱開展藥品經營活動。宣告中提到,天津同仁堂的企業名稱、字號和商標等均系合法取得,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毋庸置疑。

經查,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標,為中國“首批馬德里商標註冊”的國際商標,於2006年被商務部認定為首批“中華老字號”。巧的是,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註冊商標為“太陽”。而其前身天津同仁堂製藥廠,此前還於1994年被原國內貿易部認證為“中華老字號”。因此,

兩家同仁堂都是“中華老字號”,經營範圍均涉及中成藥的研發、生產與銷售,也都在相關市場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目前該案尚在審理。我們認為,天津同仁堂目前只能將”同仁堂“作為字號使用,倘使將其字號註冊為商標,則會與北京同仁堂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如果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構成商標侵權。

如果企業名稱中未突出使用其字號,但在正常使用行為過程中存在誤導公眾,導致消費者混淆、虛假宣傳等行為,則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對於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與註冊商標之間產生的權利衝突,應在尊重歷史與現有市場格局的基礎上,充分保護商標專有權人的利益,為老字號和諧健康發展與市場和諧健康競爭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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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RISPR基因編輯技術專利糾紛,張鋒團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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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國智慧財產權律師網報道過有關基因三巨頭的專利大戰:基因編輯技術三巨頭的八年“愛恨情仇”,最新進展如下。

2022年2月28日,在圍繞CRISPR基因編輯技術的專利糾紛中,美國專利商標局做出了有利於張鋒所在的博德研究所團隊的裁決,確定博德研究所團隊是第一個發明CRISPR-Cas9來編輯人類細胞並用於製造藥物的團隊,而不是諾獎得主夏彭提耶和詹妮弗所屬的CVC團隊。

儘管

CVC團隊詹妮弗表示,這一裁定結果與超過30個國家和諾貝爾獎委員會的決定相反,

將繼續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這項裁決結束了CVC團隊對博德研究所團隊在美國的專利干涉。

這一裁決意味著,在美國運營的做CRISPR基因編輯相關的公司,如果之前僅獲得CVC團隊的專利授權,包括CVC團隊自己的 Intellia Therapeutics、CRISPR Therapeutics 等,將不得不與博德研究所團隊進行專利談判。

我們預測,因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這一裁定,CVC團隊近期可能會加強該專利的同族專利在歐盟等地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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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國AutoStore和Ocado的“機器人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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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英國倉庫自動化系統製造商AutoStore和線上零售商Ocado和之間的專利競爭仍在繼續。

AutoStore使用“自動立體化儲存”系統,將儲物箱垂直堆放在一個網格中,讓位於頂部的機器人在需要時取回這些儲物箱;而Ocado則開發了一種機器人繞垂直網格移動的系統,稱為“智慧平臺”。二者針對包含機器人的自動化系統專利展開競爭,涉及專利及反不正當競爭訴訟。

2020年,AutoStore率先在美國和英國對Ocado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緊接著Ocado在英國和德國開展反擊。AutoStore甚至還向英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確權之訴,要求確認它是Ocado專利EP 37 95 501的發明者和合法所有者。然而,AutoStore後來放棄了這一主張,Ocado也撤銷了英國的專利權。

日前,AutoStore釋出公告,稱已撤回2/3針對Ocado的訴訟,並認為這些訴訟極大地浪費了精力和金錢。不過,很明顯二者還有不少的訴訟等待審判,二者的“機器人戰爭”遠未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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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PPO對InterDigital發起FRAND費率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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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已在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InterDigital發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全球FRAND許可費率。此舉應是OPPO對2021年底InterDigital在英國、印度和德國起訴OPPO專利侵權的迴應。

2021年底美國公司InterDigital公告稱,該公司已在英國、印度和德國對OPPO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涉訴專利包括3G、4G、5G和HEVC標準相關專利,所有訴訟中均要求禁令。

InterDigital專利許可策略一向較為強勢,也慣用訴訟手段逼迫手機企業接受其專利費。而OPPO多次旗幟鮮明地表示,尊重智慧財產權並倡導合理收費,倡導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爭議,互相尊重專利價值。

此次訴訟發生的原因,應是InterDigital與OPPO在許可費率和許可條件上難以達成一致。

此次OPPO在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InterDigital提出FRAND之訴,就是為了對抗這種選擇性訴訟,也是為了充分地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發聲。

對於我國來說,是又一個積極參與全球智慧財產權治理規則制定的機會。

此前,在華為與InterDigital案中,我國法院就曾裁定過,InterDigital 2G, 3G和 4G 專利的FRAND 許可費率,不應超過華為相關產品售價的0。019%,在裁定費率方面擁有相關經驗。

在管轄權方面,2020年深圳中院對OPPO訴夏普案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中,首次以成文裁定形式確認了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夏普對此案的上訴中明確了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規則。這些都為中國法院裁決全球許可條件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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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任天堂成功獲得遮蔽令 超連結網站無處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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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根據英國智慧財產權企業法院(IPEC)作出的一項明確裁決,任天堂成功獲得了廣泛的網站遮蔽令,遮蔽的網站包括僅重新定向或連結至第三方盜版網站的網站。這一決定代表著任天堂在持續努力遏制英國網路盜版的蔓延方面取得的重大勝利。

2021年12月2日,任天堂提交了一項申請,要求對包括BT、天空和維珍傳媒在內的英國6大寬頻和移動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釋出禁令。該申請試圖阻止或試圖阻止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訪問兩個網站(目標網站)。

目標網站允許透過連結訪問第三方網站,允許訪問者下載盜版的任天堂的Swich遊戲(未經授權的任天堂遊戲)。

-所針對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是所述服務的提供商;

-網站的使用者或運營商使用該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服務侵犯版權;以及

-該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實際已經知曉該侵權行為的存在(包括版權所有人已就侵權行為傳送了通知)。

在該案件中,法院根據1988年CDPA第97條和1981年《高階法院法》第37(1)條的規定下達了一項命令,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阻止對目標網站的訪問。

任天堂案的裁決不同於單純的網站遮蔽令,因為確認禁令的使用範圍不僅涉及盜版網站本身,還可擴大至只發布連線至這些網站的超連結的網站。本案還重申了法院在協助權利人應對網路侵權的複雜性方面可採取的靈活做法。

此案對國內立法、執法相關部門打擊網路版權盜版,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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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擅自使用“粉筆”商標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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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朝陽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粉筆藍天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朝陽某科技公司侵害粉筆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朝陽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並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36500元的法律責任。

案情

粉筆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第23651255號“粉筆”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輔導(培訓);教學;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上。

朝陽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博帳號“朝陽科技”上釋出的博文內容及宣傳圖上以及其開設的培訓學校附近宣傳嚮導牌上使用了“粉筆公考”“朝陽粉筆公考”“朝陽粉筆教育”等標識,屬於在其提供的公務員教育培訓服務上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了侵害商標權;同時,朝陽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商標及粉筆公司的企業字號註冊企業名稱,導致相關導致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關於侵害商標權部分,本案證據顯示朝陽某科技公司開展公務員考試培訓等培訓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服務專案屬同一服務,且其使用的被訴標識顯著性最強的部分即為涉案商標,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朝陽某科技公司使用被訴標識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顯然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粉筆公司的涉案商標權。

關於不正當競爭部分,涉案商標及“粉筆”字號有一定知名度,朝陽某科技公司在後擅自將“粉筆”註冊為其企業名稱,並添加了無實質意義的“一”字,用以串聯“粉筆公考”四個字,主觀惡意明顯,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至於微夢公司作為資訊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在粉筆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存在主觀過錯,亦認可其已經及時停止涉案行為的情況下,對粉筆公司就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援。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提示

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均是具有識別與區分功能的重要商業標誌,本案涉及到企業名稱權與註冊商標權衝突的情況下如何保護的問題。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法院在審理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的案件時,需遵循保護在先合法權益及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企業在註冊企業名稱時應合理避讓在先合法註冊的商標或其他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避免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編輯:李欣欣

稽核:中國智慧財產權律師網 (www。cip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