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都能明白緩刑和實刑的區別,但對於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實刑的區別,甚至一些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師可能都分不清楚。
那麼兩者有什麼區別呢?
首先,先了解刑法對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規定。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拘役的相關規定
有期徒刑的相關規定
兩者相同的是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下面來看兩者的區別
①服刑地:被判處的拘役六個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罪犯,如剩餘刑期少於三個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過的會去監獄服刑。
②過失犯罪:兩者除服刑地的區別外,沒有區別。
③故意犯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的,五年內再故意犯罪,不會構成累犯。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如果五年內再故意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構成累犯,則不能判處緩刑,還得加重處罰。具體見我這篇文章什麼是累犯?五年是怎麼算的?累犯有什麼法律後果或影響呢?
累犯的法律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