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車主還清車貸,車輛登記證卻找不到了

西安女車主還清車貸,車輛登記證卻找不到了

華商報訊 車貸還完了,終於可以拿回車輛產權證了,可聯絡銀行才得知,自己當初的貸款是免抵押的。這讓莫敏(化名)有些不解,因為4S店給到她手上的手續顯示,車的產權證是被抵押了的。

西安女車主還清車貸,車輛登記證卻找不到了

車主:聯絡銀行贖車本 被告知車貸系免抵押

莫敏告訴華商報記者,3年前,她在位於西安市南三環的西安鈞盛雷克薩斯4S店貸款買了輛轎車。貸款是4S店幫忙辦理的,分三年付清,“當時說的是以抵押車輛產權證的方式貸款,工作人員告訴我,還清貸款後,去銀行就能贖回我的車輛產權證。”

今年4月,莫敏還清了車貸,但因為忙就沒急著去銀行取產權證,“到了7月,我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詢問取證的事。”莫敏說,沒想到客服的回答讓她很是震驚,“客服說我的貸款是免抵押的。也就是說,銀行從來沒有抵押過我的車輛產權證。”莫敏不放心,還專門去查了一次個人徵信,徵信上也顯示,她沒有任何抵押貸款。

莫敏隨後詢問4S店,“工作人員卻說車輛產權證早就給我了,可能是我自己弄丟了……”莫敏說,“如果車輛產權證真給我了,為什麼還要收我的公證抵押費?”

莫敏出示了她買車的全套手續。華商報記者看到,4S店出具的車貸費用明細表上顯示,莫敏的貸款期為36期(三年),每月需還月供5300餘元,在其他費用中有一項為“公證抵押費”為2150元。這2150元還給單獨開了一張收據,印章為西安耀升樂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莫敏說,她不知道這家公司跟4S店是什麼關係,但單子上要交的費,她都是在4S店裡交的。“就是因為我的車輛產權證被抵押了,他們才收取了這項費用。少了任何一環,我這車也開不走啊!”

西安女車主還清車貸,車輛登記證卻找不到了

4S店:車輛產權證已交還 公證抵押費是錯收

10月28日上午,華商報記者陪同莫敏來到西安鈞盛雷克薩斯4S店。該店金融經理介紹,莫敏的車輛產權證三年前就給過了,讓她回家再找找。

對此,莫敏說,“如果當時把車輛產權證給我的話,那我之前交的2150元公證抵押費4S店是不是要退給我,即便4S店不退,我也會主動去要的,這都過去三年了,這會兒說當時給我了,那這個錢為啥當時不退呢?”

對於三年前收取的2150元公證抵押費一事,該經理表示,經過他們調查,系錯收,他們願意退還該筆費用,並陪莫敏前往車管所補辦相關手續,同時會贈送幾次汽車保養服務表達歉意。

莫敏對此不能接受,“找不到產權證了就說錯收,這3年來,我的車輛產權證究竟去了哪?是否被用在了其他地方?我都不知道,這期間如果出了問題,責任誰來承擔?”

律師:三年後說“錯收”是“措辭”其行為已涉嫌欺詐

陝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震東說,在本起事件中,銀行沒有要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直接發放了貸款,4S店應當在交付車輛時將登記證一併交付給消費者。在沒有證據證明4S店已經履行了交付車輛登記證的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違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要求4S店返還。在此期間,如因車輛登記證產生相關債務或發生其他糾紛,應由4S店承擔責任,與消費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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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4S店在與消費者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公證抵押費2150元,收取購車費用時也一併收取了該筆款項,但出具的收據加蓋的印章卻不是4S店,而是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從未出現過的並且與消費者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的第三方公司。事後,在沒有發生抵押公證事實的情況下,4S店也未將該筆款項退還給消費者。三年後,在消費者提出質疑時,4S店聲稱是錯收的說法只是措辭,顯然不符合常理。其行為屬於虛構事實,而以第三方公司的名義收取車主公證抵押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涉嫌欺詐,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應當將收取的費用退還給消費者並且支付佔有資金期間的利息。

羅震東說,針對4S店的不規範經營行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監管,對其進行處罰並責令改正,建立合法、文明、公正、透明的市場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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