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本來是雙向選擇
但······
收到了offer不去的話卻要支付違約金
還真的是頭一次聽說
???
最近在微博關於
#需要支付違約金的offer#
這一話題登上了熱搜並引起網友們關注
有網友爆料稱自己收到了
一家公司的錄用通知書,
卻被人事告知:
未報道需要支付5000元。
錄用通知書顯示,
該公司要求應聘者若接受錄用通知,
則需要回復一段文字,
約定如因個人原因未入職違約,
則向公司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金。
對此,網友們也議論紛紛
有人認為該公司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也有人認為是合理的。
而後,這家公司也發表了致歉宣告
宣告中說到:
確係是HR的個人行為,
並將其開除!
在微博中專業的律師認為
該公司人事的做法稍顯強勢,
但是並不違法。
律師表示,求職者仍然有選擇的權利,如果求職者選擇接受錄用並按照要求回覆了郵件,那就是一併接受了違約金的條件,形成了“預約合同”,該法律關係受《民法典》的約束,而非勞動相關法律。若選擇接受該offer及附帶違約條款,而應聘者因個人原因不去入職,則應賠償5000元違約金。
所以大家在選擇工作求職時
還是要仔細看清楚才好
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對於此事,大家有什麼看法?
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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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微博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