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祿寶:上海市律師協會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

周祿寶:上海市律師協會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

文/周祿寶

我原以為,假裝不懂法,是“葫蘆瓜”的“專利”,殊不知,上海市律師協會也有不懂法的時候,關鍵的問題是,這是一個常識性的錯誤,甚至是每個單位經常必須要辦理的日常基礎工作。

事發2021年6月7日,上海市律師協會透過圓通速遞向筆者周祿寶郵寄出一封公函,內容為“投訴受理告知書——周祿寶:你於2021年6月1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和程海港律師,你的投訴材料本會收悉,特此告知”,落款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中心”。

早在五月下旬,筆者周祿寶透過電子郵箱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投訴事項,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律師協會回覆郵件要求:提供投訴信原件A4紙列印、投訴人親筆簽名、否則無效,提供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絡電話等其它相關基本資訊。上海市律師協會看似規範嚴格的“要求”,本質上使得匿名投訴被拒之門外,給投訴人徒添繁瑣、額外加重不必要的心理負擔。如果每個部門都向上海市律師協會“學習”,所有的匿名投訴將一夜消失。

對投訴人苛刻冷若冰霜,對自己郵寄公函的基本業務水平卻是鬆鬆垮垮,隨意選擇郵寄渠道,上海市律師協會的這個雙標讓人有一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我國《郵政法》和相關行業規則明文規定,公函和對公函件,不能用郵政EMS和掛號信件以外的快遞郵寄,這是法律和行業規則之基本常識。然而,上海市律師協會針對周祿寶投訴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和程海港律師等事項,在郵寄受理告知公函過程中,公然隨意性選用圓通快遞代替郵政業務,該行為涉嫌導致受理告知程式與實體結果明顯不當。

上海市律師協會連一個最基本的郵寄業務都不熟悉,連最基本最常識的基礎工作都做不好,怎能保證後續調查處理結果不會受到這種“大意”的“汙染”?筆者周祿寶認為,上海市律師協會如此業務能力、如此法律水平,難保後續公平公正。

筆者周祿寶認為,上海市律師協會用圓通快遞郵寄公函,是典型的法律“瞎子”行徑,公函和對公函件,不能用郵政以外的快遞郵寄,這是執業常識。

周祿寶:上海市律師協會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