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侵權獲利的計算

| IPLaw法律社交媒體 |

全球精英的智慧財產權資訊

IPLaw訊關於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等均規定,賠償數額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其中,針對侵權獲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可見,侵權獲利計算公式一般為:侵權賠償數額=侵權產品銷售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且需區分“營業利潤”與“銷售利潤”。本文旨在對會計學上各種利潤指標的概念進行釐清,並嘗試進一步明確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

一、各種利潤指標對比

營業利潤是企業的營業收入減去各項成本費用加上各項收益。營業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務所實現的收入總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計算公式為: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其他收益+投資淨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淨收益+淨敞口套期淨收益+資產處置淨收益。

利潤總額是指稅前利潤,是企業在所得稅前一定時期內經營活動的總成果。計算公式為: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其中,營業外收入(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日常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利得(或損失)。

淨利潤顯示了企業經營的最終成果,是衡量一個企業整體盈虧狀況的主要指標。計算公式為:淨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其中,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毛利潤是用銷售額扣除直接成本後的利潤部分,其中直接成本中不包含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與稅金等。它可以針對某一種產品的銷售額來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毛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透過毛利潤可計算出毛利率。毛利率是衡量一家企業業務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標,計算公式為:毛利潤率=毛利潤/營業收入×100%。

財務報表中沒有專門的“銷售利潤”科目,會計核算中也沒有統一的計算衡量指標或公式。現已失效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部分,對銷售利潤曾進行說明: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淨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該“銷售利潤”計算公式與目前“營業利潤”計算公式相似。司法實踐將銷售利潤區別於營業利潤,而通常並不與毛利潤進行區分。

二、侵權獲利的具體計算

如前所述,侵權獲利計算公式為:侵權賠償數額=侵權產品銷售總數×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由於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侵權產品銷售單價×合理利潤率,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侵權產品銷售總數×產品銷售單價,因此侵權產品合理利潤=侵權產品銷售總額×合理利潤率。但是合理利潤並不必然就是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侵權獲利應當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市場定位、企業商譽等非技術因素與涉案專利或技術秘密本身的技術因素共同影響了侵權人的最終獲利。因此,要對技術因素與非技術因素進行區分,對非技術因素進行合理扣減;在技術因素中,要考慮涉案專利或技術秘密在被訴侵權產品生產中所佔的技術比重及其對利潤的貢獻。綜上,侵權賠償數額=侵權產品銷售總額×合理利潤率×技術貢獻率。

1。非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侵權獲利的計算。除了侵權程度嚴重到“以侵權為業”的企業,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即侵權賠償數額=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侵權人營業利潤率×技術貢獻率。根據企業利潤表中關於“營業利潤”與“營業收入”的相關資料,營業利潤率計算公式為: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營業收入×100%。

2。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侵權獲利的計算。在認定企業是否完全以侵權為業時,被訴侵權人通常會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其經營範圍不止侵權產品的生產。但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系企業申請註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範圍既可能大於或小於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因此需要侵權人進一步舉證來證明其除侵權產品以外還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來具體判斷侵權人是否有其他產品。

認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從客觀方面,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並且系其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行為人包括企業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實施。如果行為人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除被訴侵權產品外的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可認定其完全以侵權為業,應按照其銷售利潤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假設當事人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原始會計憑證、侵權產品相關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且真實可信,可按照其毛利潤確定賠償數額,即侵權賠償數額=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侵權人毛利率×技術貢獻率,其中毛利率為侵權人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收入×10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在侵權人未提供或者對權利人提供的證據未提交任何反證的情況下,由於侵權人相比權利人節約了研發成本,具有更高的毛利率,在無法查明侵權人毛利率的情況下,按照權利人的毛利率進行計算具有一定合理性。

文由來源[人民法院報], 由 IPLaw 整理編輯,其版權均為[人民法院報]所有,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IPLaw法律社交媒體 對觀點贊同或支援。如需轉載,請註明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