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秘密法庭對公眾瞞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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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美國利用丹麥情報部門監聽盟國政要的醜聞,再次將世人的注意力轉向美國《外國情報監視法案》(簡稱FISA)及其“秘密法庭”,即外國情報監視法庭。

成立於1978年的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是美國最有權力的法院之一,幾乎與最高法院平起平坐。按照規定,美國政府情報機構在進行電子監視前須先行獲得該法庭的許可令。然而,這一“秘密法庭”一直飽受質疑。

原來,原定宗旨為防止總統和行政部門濫用權力的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卻因保密條例使其監督權力無限增長。美國近年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多起情報蒐集與竊聽風波,包括“稜鏡門”事件,背後均有該法庭的身影。

6月2日,美國《紐約時報》發表題為《美國秘密法庭對公眾隱瞞了什麼?》的評論文章,指出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不必要的”保密條例,不僅違憲,而且對該法庭本身、情報機構和美國公眾都是“有害的”。

為此,今年4月,文章作者、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騎士第一修正案研究所執行董事兼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法律總監科爾(David D。 Cole),聯合另外兩名律師專家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請願書,主張公眾應該有權瞭解監視法庭的運作流程和裁決結果。

美國秘密法庭對公眾瞞了什麼?

《美國秘密法庭對公眾隱瞞了什麼?》

法律程式和判決結果不對外公開

《外國情報監視法案》及其“秘密監視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已經在美國執行已久。對於美國政府和情報部門來說,該法庭的權力可以與美國最高法院相提並論。

綜合公開資料和《紐約時報》、《法律戰》(lawfare)等美媒報道,上世紀70年代,因應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水門事件”,為了防止總統和行政部門濫用權力任意監聽,《外國情報監視法案》誕生。法案最後版本於1978年由卡特總統簽署公佈施行。

該法案是美國第一個要求政府須先行獲得法院許可令才能進行電子監視的法律,

原定宗旨是平衡國家安全需要以及公民權利,使身處美國領土的民眾免於被恣意監視。

根據法案要求,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受理美國政府為蒐集外國情報而提交的電子監視、人身搜查和其他調查行動的批准申請。申請方需證明監視是出於國家安全考慮,而非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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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有11名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每名法官的任期最長為七年,其任期交錯,以確保法院的連續性。根據法律規定,法官必須從至少七個美國司法巡迴法院中選出,其中三名法官必須居住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附近。

值得一提的是,區別於一般刑事程式,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法律程式不對外公開,審理時只聽取政府的理據,監視的物件無法為自己辯駁;多數監控判令都是由一位法官單獨簽署,判決結果同樣不對外公開。

9/11事件後,“秘密法庭”權力無限擴張

因為程式和結果不需要對外公開,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監督權力可以無限擴大。緊接著,一個關鍵性事件——9/11事件,更是直接扭轉了《外國情報監視法案》作為一項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案的性質。

針對9/11恐怖襲擊後出現的新的反恐需要,2007年7月28日,美國前總統布什宣佈其政府向國會提交修改《外國情報監視法案》的提案——《保護美國法案》。他認為現行法律“嚴重過時”。

在獲得美國國會通過後,2007年8月5日,《保護美國法案》由布什簽署成法。這一法案也成為2008年《外國情報監視法修正案》的前身。

法案規定,如果政府想要針對身處外國涉及外國情報通訊的外國人進行監視,他們不需要到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取得個案化的許可令。法院只審查監視目標鎖定是否合法以及操作是否符合最小侵害。

這也意味著,美國政府只要認為自己合理地相信監視物件是處於非美國領土的外國人,以及此次監視涉及外國情報資訊,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進行監視。

上文提到的科爾在《紐約時報》評論文章中表示,

9/11事件後,美國政府趁機擴大了監控公民的權力。此外,新技術的發展也使政府“更全面和侵入式的”監視形式成為可能。

“稜鏡門”後,美國人越來越不安

然而,另一個關鍵性事件——“稜鏡門”,打亂了美國政府和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權力擴張的節奏。

“稜鏡計劃”是一項由美國國家安全域性自2007年開始實施的網路監控計劃,監聽物件包括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參與計劃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訊的美國公民。

2013年,前中情局(CIA)職員斯諾登將兩份絕密資料交給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

根據斯諾登披露的檔案,美國國家安全域性可以接觸到大量個人聊天日誌、儲存的資料、語音通訊、檔案傳輸、個人社交網路資料。美國政府證實,它確實要求美國公司威瑞森(Verizon)提供數百萬私人電話記錄,其中包括個人電話的時長、通話地點、通話雙方的電話號碼。

這一嚴重侵犯美國公民隱私權的監聽計劃,正是在得到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許可後才得以實施。在斯諾登披露“稜鏡計劃”之後,美國社會輿論一片譁然。

美國秘密法庭對公眾瞞了什麼?

《紐約時報》2013年6月報道

芝加哥大學專注於研究美國憲法的斯通教授(Geoffrey R。 Stone)2013年曾向《紐約時報》表示,在沒有聽取任何政府以外的意見的情況下,

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正在打造一個重要的法律體系,放棄了作為美國司法體系之根本的對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這讓他深感不安。

當時的奧巴馬政府和國會議員們則認為,要想恢復公眾信任需要立法改變,《自由法案》由此於2015年6月2日頒佈。該法案旨在增加政府情報部門的透明度,對美國國安局和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權力做出適當限制,給予公司更多的自由。

美國法律界呼籲,公眾有權知道真相

自2015年後,《外國情報監視法案》又經歷數次修正。美國國會對原來的規定進行了輕微的改動,包括限制對收集來的美國公民資訊的使用、控制資訊蒐集的範圍等等。

但科爾認為,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許多裁決仍是保密的,《自由法案》也不能確保該法庭未來的裁決能公之於眾,而這有違美國憲法。

在發表於《紐約時報》的專欄文章中,科爾指出,最高法院40年前裁定,《第一修正案》保護公眾參與某些司法程式的權利,但該法庭以處理國家安全事務為由,不受這一規定的約束。

文章寫道,外國情報監視法庭“毫無根據的秘密”使公眾對政府監控的辯論陷入困境,因為這意味著監督權力可以無形地增長,很容易脫離賦予其合法性的民主共識;這種“不必要的保密”也破壞了公眾對該法庭的信心,人們會對法庭和法庭批准的監視持懷疑態度。

為此,今年4月,科爾與另外兩名律師專家以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名義,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請願書,主張公眾應該有權瞭解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的裁決。

請願書中強調,美國最高法院應該明確,適用於其他法庭的《第一修正案》規則也適用於外國情報監視法庭。科爾稱,這一提議獲得了包括前情報官員、公民社會團體和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在內的許多人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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