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對於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81條規定: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該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僅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類裁定,除前述兩類裁定外,對於其他裁定,當事人不可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人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礦、貴文鑫公司申請撤銷的二審裁定為

雲南高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該裁定不屬於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18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趙小貴,男,漢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雲南省曲靖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卑舍村委會卑舍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趙小貴,該公司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小凹子煤礦,住所地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卑舍村民小組。

負責人:趙小貴,該煤礦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曲靖貴文鑫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卑舍辦事處小凹子。

法定代表人:趙小貴,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以上四再審申請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胡和,雲南世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曲靖市石林瓷業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越州鎮潦滸。

法定代表人:俞擎玲。

再審申請人趙小貴、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凹子公司)、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小凹子煤礦(以下簡稱小凹子煤礦)、曲靖貴文鑫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文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曲靖市石林瓷業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林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雲南高院)(2020)雲民終1196號民事裁定和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2019)雲03民初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礦、貴文鑫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不足。首先,本案不僅符合合夥風險共擔、共分利潤的法律特徵,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亦體現出合夥的特徵,一審判決認定其為借貸關係明顯證據不足。根據趙小貴、小凹子公司與石林公司簽訂協議的內容,以及此後石林公司依約派駐人員參與小凹子公司的經營管理,且從2015年2月3日起持有小凹子公司公章、財務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至今等事實,足以證明雙方簽訂協議的真實目的是合夥,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設定全部是以合夥關係為基礎,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只是因為石林公司擔心投資虧損,才在協議中訂立了規避投資風險的保底條款。在雙方簽訂的協議體現出合夥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為借貸關係明顯證據不足。其次,石林公司在與趙小貴、小凹子公司簽訂協議前就已有高額債務無力履行,其簽訂協議時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因此才寄希望於利潤較高、投資回收期較短的煤炭行業,特意從銀行貸款交與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合夥。一審法院未對此進行核實,就對相關證據不予採信,從而錯誤認定本案為借貸關係,顯屬事實不清。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即便一審判決以雙方為了實施合夥協議而在後續簽訂的兩份借款協議和一份保證協議來認定本案為借貸關係,但因石林公司從銀行貸款後轉貸給再審申請人,雙方簽訂的兩份借款協議應屬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協議也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作為擔保人簽字的小凹子煤礦和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礦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礦在簽字時屬於集體企業,其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行為無效,且其現已改製為貴文鑫公司,貴文鑫公司對改制前未經合法程式提供的擔保,不應承擔責任。三、二審法院未綜合考慮本案情況,15天緩交上訴費用期限過短。再審申請人向雲南高院提出上訴後,恰遇省、市兩級人民政府下發檔案,再審申請人處於煤礦整合期,未正常開展生產經營。雖然雲南高院給了15天的緩交期,但由於訴訟費用太高,在短期內難以湊足,雲南高院由此作出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二審裁定,未能體現出法律保護合法權益的特性,致使再審申請人喪失了二審維權的機會,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再審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改判為駁回石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訴訟費用由石林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根據該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僅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類裁定,除前述兩類裁定外,對於其他裁定,當事人不可申請再審

。本案中,

再審申請人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礦、貴文鑫公司申請撤銷的二審裁定為雲南高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根據上述規定,該裁定不屬於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本案中,生效判決為曲靖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再審申請人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礦、貴文鑫公司申請撤銷的也是一審判決。根據上述規定,應當依法向雲南高院申請再審。

綜上,再審申請人趙小貴、小凹子公司、小凹子煤礦、貴文鑫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趙小貴、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區小凹子煤業有限公司小凹子煤礦、曲靖貴文鑫煤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孫建國

審   判   員 張愛珍

審   判   員 肖寶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董   寧

書   記   員     黃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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