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銀行的1200萬,沒了!還是儲戶的鍋?

對不少人來說,把錢放在銀行是最安全的。可是丁阿姨怎麼也沒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錢,在存進銀行後,居然都“不翼而飛”了,更令她想不通的是,法院判決,這裡面八成責任居然在自己?

存在銀行的1200萬,沒了!還是儲戶的鍋?

幫親戚完成銀行任務前後存入1200萬元

山西清徐縣的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並攢下了一些辛苦錢。2017年年初,清徐農商行員工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說單位有理財任務,讓她幫忙。因王某某是親戚家女婿,丁女士先後轉給王某某500萬元進行理財,理財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共543萬元。

2019年3月7日,這筆錢被轉成定期,丁女士又另外轉存了200萬元活期。這兩筆業務,王某某當天與丁女士一起在清徐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丁女士收到兩張銀行存款回單。

2019年4月3日和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別在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了一筆300萬的定期存款和一筆200萬的定期存款。

至此,丁女士在清徐農商行共存入了1200萬元。

銀行員工說代領禮物,1200萬卻不見了

王某某告訴丁女士,大額存款客戶憑身份證和存單可以領取禮品,並讓丁女士將身份證和存單交由其代為領取禮品。可幾天後,丁女士不但沒有拿到禮品,連存單也沒有看到,於是找王某某要存單,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丁女士感覺不對勁,將此事告訴家人。家人去清徐農商行查詢發現,王某某在辦理理存款的當日下午,就分別將金額為300萬和200萬的定期存款轉到王某某家人賬戶。無奈之下,丁女士報了警。

此後丁女士全家才發現,不僅這500萬元被王某某轉走,之前那200萬活期轉定期的存款也在櫃檯被他轉走,而最早那筆543萬理財本息資金則根本沒有存進丁女士的賬戶。

法院判定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2021年9月2日,清徐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簡訊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後轉賬到王某某的父親賬戶,且

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

,因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判決銀行賠償丁女士100萬元,同時銀行有權向犯罪分子王某某追償。

儲戶嚴重不服,還有諸多疑點

丁女士全家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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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家人在社交平臺上的發文

向上滑動檢視當事人發文

2019年5月初,丁阿姨曾將此事反映到清徐農商行,要求追回款項並要求檢視事發時監控影片。該行相關負責人

以銀行監控只能儲存一個月

為由拒絕提供影片。對於上述743萬的銀行回單,清徐農商行人表示

兩張回單都系偽造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銀監局對丁阿姨的投訴進行了回覆,對於上述回單問題,山西銀監局回覆稱,“經詢,業務經辦網點櫃員及授權人員均表示

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農商銀行員工

,也未曾出具虛假回單。”

存在銀行的1200萬,沒了!還是儲戶的鍋?

對此,丁女士的家人表示,如果清徐農商行沒有出具假回單,那給我手裡的這個回單從哪來的?當時真實的業務回單又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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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單是假的,那麼微信公號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嗎?誰發的這個提醒,明明是轉賬,怎麼能寫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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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某某在清徐縣農商行已經工作了十餘年,辦理業務的櫃員授權人員有的與王某某曾在同一網點、同一辦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間不認識的?

此外,涉案存單未設密碼,且上午存下午取,那麼清徐農商行對該類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受理本不該受理的業務、且不與使用者核實也不通知,顯然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及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責任義務,也正因

管理混亂、違規操作

等因素直接導致了存款的丟失。

丁女士和家人認為,清徐法院判清徐農商行僅承擔二成責任,嚴重背離了案件客觀情況和公序良俗並過度加重儲戶的義務,有失公允。

律師:農商行監管不到位,存在過錯

相關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不得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因此 ,作為清徐農商行職員的王某某不論是為儲戶代辦理財、還是代辦存取款業務,本身就違反了《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銀行對這種行為監管不利,銀行有錯在先。加之王某某還有侵佔本行或客戶資金的行為,更是違反了相關法律,銀行對這種違法行為沒有監管到位,也存在過錯。

看到這樣的一審結果

大部分網友表達了

對該儲戶的支援以及對銀行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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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認為銀行沒錯,事實仍待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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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怎樣,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們

注意!

※重要證件交予他人時,應當核實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在向他人提供相關證件影印件時,建議也要註明使用用途

※對於需要提供證件原件的事項,儘量由本人辦理

※有條件的可以開通手機銀行或簡訊提醒業務,在銀行賬戶金額有變動的時候及時獲知資訊

話匣子綜合自新民週刊、新聞坊、央視網等

編輯:陳雯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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