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勒索14歲少年致其跳江死亡,拿未成年當藉口的知法犯法

文 | 杜虎

據媒體6月9日報道,半個月前某個晚上,四川廣元蒼溪縣張先生接到14歲的兒子打來電話,說在校門外買奶茶時被同校高一學生帶人攔截,要他交出400元。張先生與要錢的人通電話,說要報警,對方說不怕派出所,因為是未成年人。電話被關機,再接通時,張先生兒子說“對不起爸媽”,然後跳下嘉陵江身亡。

從媒體的初步報道看,14歲男孩不是第一次被同一批人勒索錢財,此前家裡人就感覺他增加了奇怪的花銷,零花錢多達1000元。從家長提供的手機截圖看,他曾多次被索要現金,不答應的話就會被威脅。種種跡象表明,這很可能是又一起黑社會化的校園霸凌事件,但因為出了人命,後果很嚴重。

高中生勒索14歲少年致其跳江死亡,拿未成年當藉口的知法犯法

圖文無關,來源:視覺中國

教育局對記者的查詢,是確認了此事發生了,具體情況不詳,讓記者去找宣傳部瞭解詳情。宣傳部的回覆是這兩天仍在抓緊蒐集情況,會按照正常程式處理。在調查結果完整公佈之前,只能從受害者一方探究這起悲劇的蛛絲馬跡,但勒索恐嚇的校園暴力肯定存在,保護未成年侵害者與受害者的平衡問題,再次顯現。

值得反思的是,在兒子被高年級學生恐嚇勒索時,張先生打電話給班主任請求介入,但被班主任拒絕,只撂下一句話“明天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14歲受害者沒挺過天亮,班主任對發生在校外的學生欺凌事件有畏難情緒,也許可以理解,可同樣說明校方對這類事件缺乏應對措施,錯過了干預時機。

侵害者是高一學生,對張先生惡語相向,想來不是第一次犯案,更讓人鬱悶的是,他們顯然清楚“未成年”是一個保護傘,可以免除他們許多罪責,所以才敢公開地使用威脅手段,敲詐勒索弱小。班主任、張先生等人期待的執法介入,具體到現實中,很可能真如侵害者所言:派出所拿他們沒辦法。

未成年涉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在這個事件中極具諷刺意味。這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某些小惡霸的囂張氣焰,讓這部法律的性質跑偏,甚至成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怯懦的班主任、憤怒的張先生、無力渺小的14歲男孩,在這部法律中找不到可以尋求的幫助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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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乎是在校園霸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一再暴露的問題,如果加害者與受害者同為未成年人,那法律對加害者的保護明顯大於受害者。這些年來,公眾一直呼籲降低刑責年齡,原因很簡單,就是看透了未成年的年齡槓不恰當地顧此失彼,不足以保護未成年受害者,輕縱未成年侵害者卻綽綽有餘。

在大眾的強烈呼籲下,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款,調低了未成年人擔負刑責的年齡。今年6月1日實施的最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全面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各種主體責任。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當街勒索未成年人,導致14歲男孩以死來擺脫校園暴力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根據現行刑法第17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高一年級的加害者的年齡超過16歲,那麼其對受害者父親的表態純屬高興得太早。可刑法17條同樣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廣元蒼溪這起案件,必定會將刑事問責的焦點集中在這裡。

所以,再怎麼聯絡實際,再怎麼援引看起來嚴厲的刑法修正案,以及看起來周全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能發現在平衡保護未成年加害者與受害者時,難度很大。用法來督導學校負起責任,家長和受害者依靠法律扭轉無力感(如限制侵害者接觸),執法機關依法增加打擊力度,看起來尚難形成理想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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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不能解決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保護權衡問題,那麼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罪犯的汙名化會一直流傳。現今大家對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罪犯的不滿之處在於,保護原則未能在未成年人受害者身上有過多的體現,相反對於侵害者的受教育權、隱私權等權益的保護有詳細的規定。

要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要求取消對未成年人侵害者的保護,相反因為欠缺教育的結果,這些侵害者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受害者。但是即便如此,在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事情當中,受害者的權益難道不應該有所偏重嗎?難道不應該對未成年侵害者有所限制,避免受害者持續受害嗎?難道就允許受害者害怕到不敢上學,而侵害者反而大大方方毫無阻礙地繼續去學校接受教育嗎?

對受害者的偏重在於讓受害者不會因欺凌、暴力而影響到自己應該正常享有的權益,在侵害者沒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之前,要能夠限制侵害者與受害者的接觸,讓受害者能夠安心地出門,開心地上學,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面臨求助無門的狀態。

總之,廣元蒼溪縣這起黑社會化的校園欺凌致死事件,細節在後續調查會有補充,可只要未成年人依仗“免死金牌”作惡的基本性質不變,就該真正地想一想:從嚴從重懲處侵害未成年罪犯這條原則不該繼續空轉。這不是復仇,而是真正地法治,並且在未成年人保護一事上拒絕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