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判例的軒然大波與深遠影響

獨立董事稅前年收入7萬元、卻因一次簽字而被處以15萬元罰款並被判連帶賠償1。23億元,康美判例今天在證券市場激起軒然大波。這個判決會否二審、如何執行尚存變數,但不影響它在證券史上的深遠意義。

康美案情參見《7天披露4董事長被刑拘,就算嚴刑峻法了?》,其後投服中心代表5。5萬餘名投資者發起第一單特別代表人訴訟,要求賠償金額高達24。59億元。根據廣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審判決書,康美藥業需對55326名投資者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實控人馬興田夫婦及參與造假的4名原高管、會計師事務所正中珠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籤字的13名董監高承擔5%~20%範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13名責任人中就包含5名時任獨立董事。其中,江鎮平、李定安、張弘三人因在康美藥業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2。46億元;郭崇慧、張平兩人只在2018年半年報中籤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1。23億元。

兩年前,江鎮平、李定安已因同一案件被證監會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張弘、郭崇慧、張平分別被處以15萬元罰款,5位獨立董事合計罰款85萬元。

康美獨董近年來的稅前報酬多為12萬元/年,江鎮平、李定安、張弘、郭崇慧、張平在擔任獨董期間分別從康美領取的報酬總額為56。26萬元、40。95萬元、27。09萬元、31。01萬元、24。10萬元。最虧的是郭崇慧和張平,2018年5月才當選康美獨董,當年的稅前報酬為7萬元,2018年8月底披露半年報時任職剛滿3個月,一次簽字就導致現在背上了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獨董的風險因該案而成倍放大,“獨董辭職潮”之說可能誇張,但形成的衝擊波是實在的。

在這起案件中,人們對實控人馬興田夫婦的判決拍手稱快,因為嚴刑峻法就應當讓造假者傾家蕩產;但對獨董遭到如此懲罰,仍心存同情。這種同情來源於中國特定的環境。

康美判例的軒然大波與深遠影響

(該配圖與正文無關。)

在中國,獨董既是有身份的人,但也約等於“花瓶”。在缺少制衡的國情裡,“花瓶”有時還不如“像皮圖章”。但也正因為有身份,有時為了名譽而戰,他們偶爾硬一把,比“像皮圖章”更能發揮一些作用。

在權責不對稱的情況下要承擔遠超權利的連帶責任,這是康美判例的爭議之處。這讓該判決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可執行上,都存在一定的阻力。外部董事的勤勉盡責義務低於內部董事、獨立董事的“低報酬-低風險”機制等,都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我們可以參見美國的判例。大家都知道,美國是以集體訴訟、嚴刑峻法等示範引領做法,而給全球證券市場“指明方向”的。但在美國諸多判例中,都區分責任對待,對主導者殺伐下手極重,對被動參與者多是高高舉起、輕輕落下。

美國證監會(SEC)是很少對外部董事進行處罰或提起訴訟的。2002年透過的《薩班斯法案》第302條僅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證向SEC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且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與財務相關的內控有效的宣告。《薩班斯法案》並沒有要求全體董事保證向SEC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

儘管可能是年報或季度報告出現了虛假陳述,SEC也不會將全體董事、高管納入追責範圍。比如,在上市公司KIT Digital向SEC提交的年度和季度報告中出現了虛假陳述,但SEC只追責了首席財務官。在戴爾公司嚴重的財務欺詐案中,SEC也提出類似的指控。

歷史上,SEC很少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但如果外部董事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則SEC也會追究外部董事的法律責任。

就康美案來說,訴訟代表人投服中心已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裁定馬興田等24人名下價值24。59億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如何確定多個被告的責任承擔方式及份額比例,已成為目前的重大爭議焦點。康美藥業已在破產重整階段,其償債能力需待債權人會議表決後方能明確,而各自然人被告也明確表示其無能力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所以如何妥善解決賠付問題將成為各方的重點工作。

有業內專家指出,康美案例將極大豐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踐,獨立董事以及董事的責任邊界會被越來越釋明和釐清,沒有專業能力最好就別去做董事,與之配套的保險制度也應快速建立。

在美國,和解賠償金和判決的民事賠償金都是董事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此外,公司法上的商業判斷規則和證券法上的合理勤勉抗辯等法規也為外部董事履職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國州公司立法允許公司補償董事的損失和法律費用,除非他們從事自我交易或故意無視其監督義務。

康美判例如何重構獨董生態,有待時間檢驗。就此判例的目前影響力來說,集體訴訟制度一旦起作用,其效力遠大於獨董那個“雞肋”制度。它也昭示世人,法治才是環境的決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