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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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愛奇藝,該長點心了!

6月1日,某律師起訴愛奇藝超前點播合同糾紛一案宣判,法院確認,愛奇藝公司的《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協議》部分無效。但是,法院也肯定,“超前點播”模式本身並無不妥,只是不能損害會員已有權益。

愛奇藝輸了官司,主要因為部分格式條款排除使用者主要權利,未盡合理提示義務。

這的確是愛奇藝在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時,忽視使用者體驗和接受度,理應受到的教訓。

然而,教訓還沒有結束。案件宣判後,6月4日,該律師在微博爆料:

“他們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該律師還就愛奇藝調取自己的觀影記錄向法院確認後得知,

此資訊為愛奇藝擅自收集,未經法院批准。

在個人資訊保護備受重視的輿論環境下,一石激起千層浪。很多網友直指問題核心:

超前點播案涉及合同糾紛,為什麼調取使用者的觀影記錄呢?兩者毫無關聯。

《愛奇藝隱私政策》中也明確提及在“以下情況下”收集、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訊無需使用者的授權同意。這其中更多按照國家安全和法律法規規定等事項,

但並不包含“未經法院許可調取使用者觀影記錄”的情況。

“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愛奇藝不僅沒有遵從自己隱私政策,而且還涉嫌違法。《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事態迅速擴散。6月4日晚,愛奇藝在官方微博迴應稱:根據相關法規和訴訟需要,僅向法庭提供,便於法官更好地瞭解事實。

“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愛奇藝的迴應看似有一定道理,實則不能迴應根本問題。

的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取證,且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具體到愛奇藝超前點播引發的合同糾紛,就是十五條和十七條中提及的“證據保全”或“個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的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解釋為兩種: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

第十七條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但是,愛奇藝超前點播涉及合同糾紛,

一是沒有理由來調取使用者的觀影記錄;二是沒有經過法院的許可。

愛奇藝所稱“根據相關法規和訴訟需要,僅向法庭提供,便於法官更好地瞭解事實”,顯然不能服眾。

這一案件不由得讓人警惕,當網際網路運營者涉及自身案件時,如果需要調取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是否可以不經司法機關的許可,從公司的左手部門直接給到右手的部門?

顯然不行!即使涉及自身的案件,網際網路運營者也應當遵從相關法律法規,走調取證據的程式,必須經過法院許可。

這必不可少。

這個案件不由得讓人聯想到前段時間,池子銀行流水被中信銀行洩露一事。笑果文化沒有經過法定程式,直接憑藉“大客戶”的關係,從中信銀行虹口支行拿到池子的銀行流水資訊。而中信銀行在沒有司法機關證據調取檔案的情況下,居然直接給了笑果文化。無論是笑果文化,還是中信銀行虹口支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由此來看,無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是網路運營商,一方面許諾採取安全技術手段、資料風控措施來保護客戶/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但另一方面,在個別案例中又突破、不遵守自己設定的規則。

當然,

我們不因為愛奇藝這一件事而否認網路運營者尤其是網際網路平臺,在保護個人資訊、踐行社會責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在個人資訊保護上的確是在引領行業發展,採用符合行業標準或高於行業標準的技術措施及配套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等多層面保護措施,來保護使用者的個人隱私安全。

就如同愛奇藝的隱私政策中所提到的:

“愛奇藝在庭審中把我的觀影記錄拿出來了,近百頁”

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理性地看到,近兩年,

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意識已經覺醒,使用者的資料隱私保護和資訊保安管理,不能流於一紙隱私政策,更不能流於口號,限於承諾,而是要拿出實際行動來做

,否則會因一個小事的“失足”,而留下“千古”的悔恨,商譽的減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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